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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复谎报商场有炸弹 三被告各获刑一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09:33 南方日报

  宝安·龙岗新闻

  龙岗

  本报讯(记者/甘雪明通讯员/郑丽)记者昨日从龙岗法院获悉,该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宗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被告人樊某、宋某、吕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

怖信息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宋某在龙岗区横岗街道安良村东宝百货商场买香烟时与该商场的员工发生冲突,并被该商场老板刘某打了一巴掌,后被公安干警带回派出所协助调查。翌日,被告人宋某打电话将此事告诉被告人樊某,并叫樊某想办法解决。随后,樊某找到被告人吕某、范某(另案处理)商量以谎称东宝百货商场内放有炸弹的方式报复商场老板,并将此计划告诉宋某,宋某表示同意。

  当日9时许,被告人樊某、范某、吕某坐车来到龙岗区横岗街道大康村的一公用电话亭,吕某在该电话亭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谎称“在横岗街道安良八村东宝商场一楼有人放了一颗定时炸弹,于下午2时15分左右可能爆炸”。报警后,三被告人随即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并组织警力赶往东宝商场疏散人群,同时对商场可疑物品进行紧急排查,经过两个小时紧张细致的排查,未发现爆炸装置。根据线索,公安机关于2006年5月16日将三被告人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樊某、宋某、吕某为了泄愤,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并结伙编造爆炸相威胁的方法报复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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