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台湾水果”混充“台湾产水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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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14:30 新民晚报 |
本报讯(记者习慧泽)名称忽悠产地模糊品种假冒,国家工商总局昨天发出打假通知,要求各地工商部门严肃查处和有力制止水果市场越演越烈的假台湾水果蒙客宰客行为,提醒广大消费者特别要警惕不法商贩以“台湾水果”混充“台湾产水果”。 国家工商总局为此专门公布了目前各地水果市场在“台湾水果”销售时普遍存在的如下几种蒙客宰客行为,提请消费者注意—— ■沿海地区一些水果生产及经营者将本地产水果假冒台湾水果销售。 ■福建、广东及海南等地部分果农引进台湾水果的种子和栽培技术,因种植出的水果在形状、色泽和品相上酷似台湾水果,故以“台湾水果”名义销售。 ■台湾果农来大陆租赁土地或承包果园并引种栽培,以“台湾水果”名义进入市场促销。 国家工商总局发出的打假通知明确指出,为规范水果市场的交易秩序,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水果经营者今后应对“台湾产水果”和“台湾品种水果”作出明确界定,不得以“台湾水果”的统称含混应市,凡销售的非原产于台湾的水果,均必须在包装物和价格标签上明确注明实际产地。 通知同时对“台湾水果”的广告促销作出新规定,即同样必须明确标出实际产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