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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危机映射公共领域脆弱环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11:59 南方新闻网

  珠海市动物保护协会正经历着一场危机。200名会员联署罢免协会负责人吴俊的行动目前进入相持阶段--网上流传的罢免报告与吴俊本人的立场似乎无法调和,民政以及农林等相关的管理方都做出了委婉的表态。其中,业务主管方更给出了“年内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按照章程来办”的指导性意见。如此,罢免所涉及的当事人都在等待时间的裁决,但目前这场罢免风波还看不到解决的希望(《南方都市报》10月18日报道)。

  回过头来看,发动这场危机的方式非常耐人寻味。作为公共领域的构成形式,民间社团的日常运行(包括罢免负责人)都应该有章程来提供相应的规则。譬如说,民间社团内部纠纷的解决力量应当能够自给自足、能够不借助外力干涉就进行调整。然而,我们看到,罢免会长吴俊的动议是以网络倡议书的形式高调出现的,所走的并非是内部的程序。这是因为章程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呢,抑或是章程本身就陷在困局里,从而造成了只有绕开它才能达致目的?

  结合罢免报告所“揭露”的信息以及珠海市民政部门的表态看,依据协会的正常程序罢免吴俊存在困难。因为民政局透露说,按照动物协会的章程,若要罢免会长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须有半数以上的理事赞成才能通过;可是,在罢免报告中我们却读到一个控诉,说10多名理事和常务理事已经被偷梁换柱;言下之意,即这些“几乎未参加协会工作”的理事已经是吴俊的盟友。如此一来,按照罢免报告的逻辑,启动协会内部的罢免程序就无法实现罢免的目的。在此情况下,以网络宣言书的方式告知世人,以非常手段向管理部门施加舆论压力,希冀以此触动外力来干预事件走向就成为剑走偏锋的一招棋。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登机管理机关(即民政部门)可以撤换社团负责人,只要符合条例所列举的八种情形之一即可。以行政力量强行撤换社团负责人也算是中国特色的公共领域管理机制。具体到珠海动物协会,以及罢免报告“披露”的吴俊让“社会捐款下落不明”的指控,就可以明了报告的良苦用心。因为,《条例》第23条第7项规定,“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可以直接撤换社团主管人员。报告之所以有意回避正常的罢免程序、强烈希望主管部门的干预,其用心恐怕就在于此。

  必须要申明的是,笔者无意为珠海罢免事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辩护。但这一事件为观察珠三角地区公共领域的现状提供了崭新的案例。成熟的公共领域被看做是良好市民社会的主要特征,它避免了民众直接面对国家强力的压迫,也为社会协调和整合提供了有效的对话与沟通渠道。但从珠海动物协会会员发起的罢免行动看,本地的公共领域培育即便走在其他地区之前,可仍然处在初级阶段——主要表现在其内部民主程序的建设非常脆弱,当其面临变更乃至危机时,可以自我援引的民主救济相当薄弱。此外,该罢免事件以一种极端的方式公之于众,也从反面证明了公共领域对政府所存在的不必要的依附感。

  要知道,类似动物保护协会这样的社团并非是可有可无的摆设,它们越来越显示出广泛的社会影响,成为形成舆论的一支力量。不过,若要公共领域真正发挥出作用,社团急迫要做的就是增强自身的独立性,而这就需要在其内部完善民主章程、做强抗风险的结构。笔者注意到,民政部门已回应说没有资格审理动物协会的财务,这相当于否定了罢免报告求援外力的希望。如果协会遵照主管部门的命令召开会员大会,罢免也不一定能成功,这样势必出现僵持的局面。那么会员大会可否在继续完善民主章程上再有贡献呢,比如从程序上堵住罢免负责人的漏洞?

  无论怎样,为公共领域的长远发展计,珠海动物协会会员“逼宫”吴俊既不该是唯一的目的也不应成为唯一的结果。宋志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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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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