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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理念”值得借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14:48 新民晚报

  汤啸天

  最近,本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首次借鉴“恢复性司法理念”处理一起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坐在一起促膝谈心,商谈案件后果以及对未来生活的影响,双方最终握手。据悉,检察院将作出刑事和解的处理决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将免受法庭审判。

  就人与人关系的最初状态而言,彼此是在互爱互助中共存的。人与人之间的侵占、掠夺、侵犯等不和谐的局面是后来才出现的。“恢复性司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轻微犯罪行为人的教育惩罚,回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状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言,对犯罪人给予惩罚是完全必要的。但是,惩罚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能够通过较为轻缓的手段达到教育挽救犯罪人的目的,则是两全双赢之举。

  人们在谈及司法时,往往较多强调惩恶扬善的作用,其实,实现惩恶扬善的方法可以是多样化的。概括地说,“恢复性司法”是建立在犯罪人真诚悔过基础上的和解。首先,犯罪人承认其犯罪事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被害人通过讲述自己遭受侵害时被造成的身心创伤,给予侵害人心灵上的震撼,加深犯罪人的悔改意识;第三,有关人员以交流的方式开展对犯罪人的帮助,达到举一反三的目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载入我国宪法,在实际操作中,加强对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十分重要。一般而言,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会对犯罪人产生憎恨感,被害人受伤的心灵无疑应当得到抚慰,但是,监禁犯罪人的办法并不一定能够达到平复被害人心灵创伤的目的。如果能够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采用对话交流的方式,使得犯罪人面对面地向被害人真诚悔过,被害人心灵创伤的平复效果可能会更好。

  不可能取消惩罚,但在坚持必要惩罚的基础上,可选择多样化的较为轻缓的实施办法,“恢复性司法”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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