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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热议“凶宅”的另一种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15:10 浙江在线

  10月25日《江南时报》消息:“凶宅”成了南京市民关注度最高的一个话题。事情肇始于今年8月,某网站“二手房买卖”讨论版的一份“南京凶宅档案”。该档案公布了南京100多套发生过命案或住户非正常死亡的住宅地址,该档案一发布即引起了巨大反响。

  先得声明,我是笃信并讲授唯物主义的,所以“凶宅”的所谓效应和力度自然难让我信服。但我同样对专家所谓“‘凶宅档案’之所以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震动,反映了我们

这个社会弥漫着的一种脆弱心理”的说法表示犹疑:一是规避“凶宅”的价值选择就算是脆弱或者迷信吗?二是如果专家恰好买到了“凶宅”、知情后真能泰然吗?去年,黑龙江首例“凶宅”买卖纠纷案宣判了,买方胜诉。新闻话语里用了一句让人倍感温暖的话——法律尊重善良的习俗。对于“凶宅”这个概念,我们不宜夸大其魔幻色彩、而应人本地关注利益关联方的心理体验,凶宅案件涉及的不仅是怎样在法律范畴内调整长期存在于民间的公序良俗的问题、更是对买房者知情权的考量。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子能不能退?这似乎是个哈姆雷特式的问题。首先,从经济学而言,它又是一个精准的效用案例——“效用”是我们消费一个单位的商品或劳务时所得到的心理满足度,影响的因素有很多,譬如“偏好”,如果你特别喜欢这个东西,它的效用就大,否则,它的效用就小,所以商家总是放大着商品的吉祥、喜庆、时尚、个性、美好等元素。“心理体验”自然也影响着商品的“效用”,不然,为何在信息对等下的“凶宅”往往要比同等的其他住宅便宜那么多的百分点呢?有人或许会问:难道到车站乘车,司机还要告诉你是什么人坐过你正坐着的位置吗?但这是个伪问题———买房与坐车不是一个概念,因为对绝大多数人而言,房子承载了相当大的价值期待,它就有了鲜明的“边际效应”:支付成本越高,要求越高;要求越高,即意味着需要甄别筛选的有效信息越严格和重要。其次,在二手房交易的过程中,好象还没有哪个人不反复询问房产的所有相关信息的,而如果刻意隐瞒了“凶宅”的事实,本质属于商业欺诈,依据《合同法》“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可视为无效,卖主应全额偿还买主的购房款、精神损失。换个角度,从成本构成而言,“凶宅”已然事实地融入了讨价还价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作为信息要素之一的“凶宅”信息被人为省略,显然违背了民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房价天价”的现实语境下,关注一所住宅的前世今生于情于理都不为过,这已经不是简单的迷信不迷信、脆弱不脆弱的问题,而是人性不人性、守法不守法的问题。当然了,所谓“凶宅档案”也应有个谱,不然,在丧失了信息真实性和传播合理化的情况下,也难免悖逆了民间初衷。至于那些对“热议凶宅”很感冒的专家,万一他也要买房,强烈建议中介您就把凶宅推介给他们得了。


作者: 邓海建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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