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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一得之言:穷人也有寻求律师帮助的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16:15 金羊网-羊城晚报

  □王琳

  标的金额低于1万元的劳动争议案仲裁时不准请律师?正在征求社会意见的《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条例(草案)》遭到广州市律师行业的反对。(见昨天本报报道)

  初看到这条新闻,很讶异于如此明显有违宪法和法律的条款,怎会被堂而皇之地写

入到一部立法草案中?在排除了记者“恶搞”之后,我不得不站在起草者的角度,来努力寻找一些可能的理由。然而这样的理由实在难以找出。唯一的可能便是,在劳动纠纷的“一调一裁两审制”之下,作为前置程序的仲裁已事实上成了阻碍劳动者寻求司法救济的一大“拦路虎”。为了减少劳动者的诉累,同时减轻劳动者的仲裁成本,因此,立法将标的金额低于1万元的劳动争议案划为律师代理的禁区。这样规定的好处,对那些陷于讼争中的当事人而言,是不必再为不菲的律师费发愁了。

  然而,如果这一规定的旨向是减轻讼累,直接取消仲裁费岂不更便捷和可行?当然,我们还可以在“草案”中详细规定可以免费获得律师帮助的情形,让所有的劳动者都能平等地得到律师的帮助。以剥夺劳动者寻求律师帮助的权利来为劳动者“减负”,律师费是不用发愁了,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律师的执业权利却更愁了。禁止律师代理标的金额低于1万元的劳动争议案,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一个以说“法”为主的仲裁庭,将很可能变成一个以说“理”为主的调解地。失去了专业律师帮助的当事人,只能以自己的法律常识,当然最主要是生活常识,来为纠纷提出诉求或进行辩解。这种当事人权利的受限势必引发仲裁的不公,相应地,老百姓的实体权利也将因此而受损。

  当所有能想到的理由都无法自圆其说时,我只能给这一规定以“糊涂条款”的评价。于成本的耗费与争议的平息上,仲裁从理论上应该拥有比诉讼更为明显的优势。但仲裁成本的相对低廉和程序的相对简便,并不表示仲裁可以拒绝律师的存在。还是把是否聘请律师的权利还给当事人自己来行使吧,不要从“标的金额低于1万元”出发去判断一个贫穷的当事人就不需要聘请律师。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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