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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江:预防职务犯罪人大念响“紧箍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16:22 人民网

  人民网10月25日讯“近两年来,我院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26件32人,其中贪污11件16人,受贿11件11人,挪用3件4人,行贿1件1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一串串触目惊心的数据,一件件发人警省的案例,让听者为之动容。这是今年五月,在四川省南江县人大常委会议上,该县检察长在汇报反贪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时,用数据向委员们阐述出的有关该县职务犯罪工作所面临的严峻形势。

  反贪及打击职务犯罪,是该县人大常委会一直关注的司法领域的大事,但是,令委员们没有料到的是,虽然人大对该项工作一直保持监督的高压态势,但是,顶风而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如何从源头上去预防遏堵职务犯罪,便成为各位委员苦苦思索的焦点。在此次会议上,委员们纷纷各抒已见,发表着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受利益的驱使,贪污、贿赂、挪用、私分国有资产、渎职失职、或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和民主权利等犯罪行为,已严重危害到社会稳定和发展,影响了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形象。我们应通过加强预防,来有效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性格直率的委员刘自碧,一针见血地指出年职务犯罪的严重危害性。

  “对各种职务犯罪行为,我们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认识到它仅是社会转型时期极个别国家公职人员经受不住权钱色的考验,而致使自身行为异化堕落的集中体现,但它绝不是洪水猛兽,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我们却不能掉以轻心,只有建立“打防结合”的防范机制,坚持按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检察机关具体负责、各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机制,用制度的铜墙铁壁去防之堵之,才能真正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该县人大法制委主任,在司法界享有“法律专家”之称的委员苗庶几从根源上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自己的防范主张。

  在此次审议中,委员们一致认为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是坚持以防为主,打防结合,并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牵头,组建一个专门班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县情实际,起草一个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办法,以宣教为主,打防结合,标本兼治,以便从源头上去解决问题,使打击职务犯罪走出“犯了打,打了犯,犯了再打”的怪圈。根据会议安排,该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委迅即汇同县人民检察院,起草制订了《南江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办法》(试行),该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从制订办法的意义、适用范围、工作机制、到职责、预防措施、责任追究,内容详实而具体,重点鲜明突出。该《办法》先后经过两次常委会议审议,于近日在第30次人大常委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

  “此《办法》的出台,无疑为预防职务犯罪念响了紧箍咒。”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王道先如是评价该《办法》。

  首先,《办法》对倍受人民群众关注的高职务犯罪领域作出了重点规定。如对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管理部门重点在于监督其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规范行政行为,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财政预算、国债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出让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社保资金和其他资金收支及国有企业等重点部门和单位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对市政、水利、交通等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依法招投标或者拍卖,并对人事、财政、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加强监督,并定期交流或者转岗。

  司法监督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办法》规定,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能时,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收费标准、投诉途径等事项,规范司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并接受社会监督。

  国有企业是地方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发展地方经济的生命线。《办法》明确要求,国有企业应当完善经营管理体制,依法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建立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企业财务活动、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供应、销售等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建设工程是职务犯罪的高发领域,也是事关一方百年大计的大事。《办法》要求,建设工程应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并在公开进行的过程中接受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采取预防措施,自我防范职务犯罪。

  同时,《办法》还明确规定成立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检察机关是侦办职务犯罪的主体,公民、法人、新闻媒体或者其他组织就职务犯罪行为具有监督、检举及控告的权利。对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任期内出现多人或多起严重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对不及时上报涉嫌职务犯罪的、拒绝、干扰甚至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妨碍有关机关对职务犯罪侦办或进行舆论监督的,要依法给予有关单位及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的出台,也在该县各级干部中产生了极大的震动,尤其是大家一直讳莫如深的职务犯罪,被人大用细则明明白白地规定了下来,成为国家公职人员工作行为的一种有力制约和监督。该县一名姓王的副县长颇为感慨地告诉笔者:人大对职务犯罪所制订的办法,不仅将国家机关工作行为纳入了更加规范的管理轨道,而且也为我们的政府工作行为提供了一个宝贵的借鉴,知道了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哪些是必须谨慎行事的高危区。多了这一层参照和对比,今后工作起来,我们的工作目标就会更明确,工作中的胆量和底气也就会更足!(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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