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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彭水诗案”唱主角的不是法律是权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18:00 光明网
惠铭生

  秦中飞,是彭水县教委的一名办事科员,8月15日,在茶余饭后、闲暇之余,他用手机编发了一首有关“时事”的打油诗,结果,半个月后,这条让自己小有得意的短信竟招来牢狱之灾——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把他送进看守所关押了一个月。(《南方都市报》10月19日)

  回顾“彭水诗案”,秦中飞被刑拘一个月,我认为地方执法部门自始至终依据的不

是法律,而是在某种权力的操纵下制造的冤假错案。

  首先,从我国《宪法》的角度看,法律赋予公民言论的自由。秦中飞在《沁园春.彭水》短信中,是含有“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等影射个别领导的语句,也言及到了彭水县“官民冲突,城建打人,公安辱尸”以及城市建设“胡子工程”等不良现状。但这首“涂鸦之作”,是秦中飞的个人看法与认识,并且通过短信形式来针砭时弊,这没有过错。彭水县是彭水人民的,彭水县的官员是彭水人民的官员,那么,彭水县的现状,百姓评不得吗?“县太爷”的屁股咋就摸不得?“彭水诗案”的发生,实质是违背了《宪法》精神,褫夺的是公民的“话语权”。

  其次,按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看,诽谤案,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即是不经过公安和检察机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反观“彭水诗案”,其中夹杂众多蹊跷事——假如认为秦中飞涉嫌“诽谤罪”,首当其冲站出来声讨秦中飞的,不是公安机关,而应该是那些自认为被诽谤了的“被诽谤者”提起诉讼。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将秦中飞拘押、审讯,明显违背法律程序。但是,对于“彭水诗案”,彭水县有关部门反应异常,不仅将“罪魁祸首”秦中飞拘押,而且“至少有40多人受到牵连”,以至搞的小小县城“人人自危,不敢谈论政治。”

  一则针砭彭水县时弊的短信,缘何让一级公安机关兴师动众,秦中飞个人“蒙冤”和满城人“人人自危”?我想,“彭水诗案”的背后是某些掌权人滥用职权。个别领导认为秦的短信,揭了某些领导的“疮疤”,触了他们脸面,坏了他们的“潜规则”。而公安部门,没有按照法律办事,而是秉承个别领导人的意志办事。显然,“彭水诗案”,唱主角的不是法律是权力

  对于“彭水诗案”,有人将之比喻成“现代版文字狱”,二者有异曲同工之处:都是因为文字招惹祸端,都是当权者为粉饰太平、满足自己不可告人的私欲而实施的政治报复,打击、排挤持不同声音者。但是“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在当今文明开放进步的社会,假如有些人还指望通过“文字狱”这种强势打压,来压制群众的思想,封堵群众的喉舌,无疑是螳臂当车,蜉蝣撼树。

  在当今社会,和谐是社会的主旋律。何谓“和谐”,有人解释为:“和”,就是“禾”加“口”,意为“人人有饭吃”;“谐”,就是“言”加“皆”,意为“人人都有说话的权利和自由”。报刊、网络、短信,都是公民表达意愿的阵地,让公民自由表达自己的思想与言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之一。无疑,“彭水诗案”恰恰是当今社会很不和谐的一个音符。我想,对于秦中飞的遭遇,我们应该给予同情与支持;对于那些滥用职权,充当“文字狱”跳梁小丑的个别执法者和官员,应该给予无情地抨击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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