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国家赔偿不能变成国家“包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0:00 新华网

  徐经胜 作者文集

  重庆某单位工作人员因滥用公权导致国家赔偿,按规定应当责令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然而这位工作人员却一分钱也未赔偿。据了解,从2001年到2005年,由重庆市财政局审核行政赔偿费用的有6起案件,但没有一起案件的责任人被追偿。为此,重庆市人大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确立“故意及重大过失”的认定程序,建立和完善追偿制度。(10月

25日《工人日报》报道)

  所谓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国家给予赔偿,国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的责任。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国家赔偿基本上变成了国家“包偿”,即不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有“故意及重大过失”,赔偿多是国家一“包”了之,有“故意及重大过失”的机关工作人员很少因为国家赔偿而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重庆的6起行政赔偿案件中,没有一起案件的责任人被追偿,而在其他地方也多是如此。

  其实,《国家赔偿法》关于国家赔偿中的国家追偿责任已有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为什么有了这样的规定还是让国家赔偿变味成国家“包偿”呢?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这样的规定过于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如《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对国家赔偿的“故意及重大过失”的具体情形以及认定程序、追偿的监督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在国家赔偿的实际操作中无法可依。

  国家赔偿变味成国家“包偿”,除了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直接经济损失外,更为重要的是让政府替那些有“故意及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担责,这样的后果,不仅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形象,更是放纵了那些有“故意及重大过失”的政府执法人员,让他们更加有恃无恐地去乱执法。要规范国家赔偿行为,改变“国家赔偿”时的国家“包偿”局面,当前最需要的就是要政府在国家赔偿的配套制度上积极跟进,制定出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真正把国家赔偿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相关报道:

  重庆市六起国家赔偿案件无一责任人被追偿

  重庆明年完善国家赔偿相关法规国家赔偿≠“补发工资”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