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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别让房修基金成了惰政标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0:48 新京报

  广州房屋专项维修基金追讨行动看来要愈演愈烈了。据最新消息,自半月前广州12个小区业委会倡议联合向开发商追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来,目前已有60多个小区响应,新增的8家小区业委会也正式加入追讨行列,这场在房地产最早发轫之地出现的维权行动将如何发展,看来值得每一个现在或未来的业主们关注,因为下一次追讨也许就会发生在你我的生活中(10月25日《人民日报》)。

  这次追讨行动中各方的表现却颇让人玩味:只见那万千业主忘情呐喊,不见开发商或是物业回应只言片语,地方监管部门却对此表示无奈。一个涉及上亿甚至上十亿元的重大社会问题,作为社会管理责任人的行政监管部门的反应却如此暧昧而迟缓,令人不解。

  事实上,问题的发现已经不是一年两年,而据说瓶颈就在两部法规的“冲突”至今尚无说法,这成为了有关部门不积极行政的最大理由。

  1998年10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建设单位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这一点虽然与2003年9月1日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内容冲突,但此前近5年时间里是当然有效的,基于地方性法规的时间效力和属地效力,即使问题在8年后的今天发生,行政管理部门对2003年前的欠缴问题,也可以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按当时广东省的地方法规予以认定,开发商或物业在2003年前欠缴的应予补上。

  至于2003年之后,则依据《立法法》第79条“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的精神,照《物业管理条例》认定即可,2003年后业主所交款失踪,找开发商或物业退还有什么可疑义的?所以,仔细看看,“冲突”之说是个伪问题———不同效力时间段的法律怎会存在“冲突”呢?

  而地方政府部门另一个未予作为的理由则是,在强制开发商或物业缴纳欠款或退还挪用款项的问题上,缺乏行使行政处罚权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依据。

  但前后生效实施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已形成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的实体依据;至于程序性依据,《行政处罚法》在种类、实施部门以及执行程序上已经有相应规定,即使没有直接处罚权,有关机关也可以依法将其纳入司法程序。难到碰到棘手的问题,就只能奉行“等待立法主义”,留下缓不济急的矛盾。

  当地有关部门还有一个说不过去的理由是:“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办法尚未出台”。这就怪了,在没有管理制度出台前,何以动则数十亿的专项维修资金就一股脑儿的收上来了呢?而且此项基金已经收了8年,8年的时间还不足以出台一个管理办法,哪怕是地方性的管理办法?如此缺乏监管的蛋糕,不法开发商或物业难怪想啃上一口了。

  事实上业已曝光的维修基金欠缴和挪用问题,以及隐在水下更加惊人的资金闲置和浪费问题,已经如此真切体现了制度缺位的严重弊端,照理说更加焦虑的应该是作为天然看门人的监管部门,而更该采取的措施应当是立即停止执行由业主预缴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向立法机关提出强烈建议才对,怎么能眼见着上亿元资金不见,犹作壁上观呢?

  行政,“行”方见其“政”,积极作为、能动反应才是行政机关的常态,尤其是在对待如此重大的社会问题时,更应当扮演的是当仁不让的角色。一个部门解决不了,两个部门联合,两个不行,多部门联合,可不能遇到棘手问题就只大倒“有难处”的苦水。

  □唐俊(北京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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