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呈“权力期权化”等新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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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2:51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综合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正在举行的“国际反贪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上,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分析了当前腐败犯罪呈现的一些新形式和特点。 何素斌在题为《当前腐败犯罪的现状与对策》报告中说,由于腐败主体特殊的地位和社会关系,腐败分子在作案手段上往往具有很大的欺骗性、狡诈性和隐秘性,使得其犯罪行为难于发现,潜伏期得以延伸,主要表现有以下四种。 一是权力的“期权化”。不少腐败分子在以权谋私活动中,“现货”交易少了,“期货”交易多了,不再是当即攫取利益,而是等多年以后,甚至退休以后,再连本带利收取好处。 二是权力的“假借”和“转让”。纵容、默许自己的子女、配偶等用自己的名义捞取好处,移花接木,“代理腐败”。 三是赃款“漂白”,资本增值。腐败分子将赃款通过办公司、境外投资、回国投资等形式,把不法收入逐步变成合法收入。 四是伪装清廉,逃避侦查。许多腐败分子往往把自己打扮成“廉洁”干部形象,迷惑群众,而一旦被查处时,则负隅顽抗,百般抵赖。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王建明说,伴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以及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化,我国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行业特点。 王建明指出,大量的贪污贿赂犯罪集中发生在公共权力比较集中、资金比较密集、资源短缺、垄断程度高、市场竞争激烈行业和部门。 资料显示,电力、通讯、公用事业、交通、教育、金融等部门和行业,由于掌握着管理处罚、资金信贷、审批调配、工程发包、质量监督等权力,成为滋生腐败犯罪的高发区。2005年,反贪污贿赂总局确定的六个重点领域和行业中,侦破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约占全部案件的四分之一。 王建明说,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另一特点是犯罪金额大,跨地区案件增多。有的一起重大案件涉及多个省市和众多人员,贪污受贿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时有发生。 “有些犯罪分子有计划地将赃款转移至国(境)外,并通过各种途径逃往其他国家和地区,以逃避法律的制裁。”王建明说。 (编辑三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