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地税可否“一事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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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4:59 大河网-河南日报 |
据读者殷都讲述:某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国税登记,国税局责令其限期改正,该企业逾期仍未改正,国税局遂对其进行罚款。但该企业称,此前曾因未按规定办理地税登记而被罚款,国税局若再对其罚款就是对同一违法事实的重复处罚。他问:国税局可否再对该企业实施罚款。 律师刘振回答: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 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一规定,是指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而该企业未按规定分别办理国税和地税登记是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作为两个相对独立的行政执法机关,国税局和地税局对该企业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⑤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