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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商品房交付严禁留“尾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5:07 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严俨) 备受关注的《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将于明年起正式实施。昨天,记者从苏州市建设局获悉,《办法》对公共设施的归属等问题予以了充分关注,并明确要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必须权属明晰。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苏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实施城区商

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办法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所有商品房屋交付使用必须实行备案和公示制度,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商品房屋不得交付使用。生活用水、用电、燃气管道以及污水处理等相关配套设施,必须纳入城市管网。雨水、污水排放、用电等暂无条件的,可采取临时性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多次提到了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问题。《办法》第六条规定,住宅小区与外围有效隔离,与城市道路之间有直达道路相联。小区内部场清地平,道路符合通行条件。分期建设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应当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小区内部道路;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车库、商业、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分期建设的,其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前期物业管理单位落实,物业管理用房符合规定,权属明晰。

  针对市民关注的房产商诚信问题,《办法》中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诚有违反本办法不良行为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记入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中的信用信息作为资质等级、年度综合考评以及表彰评先的监督管理依据。对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可能被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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