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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遭克隆 200万元蒸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5:42 今日早报

  □通讯员 慕雨 本报记者 陈洋根

  早报讯 带着存有巨款的信用卡与人谈生意,不料,卡内200多万元存款,被他人利用伪造的信用卡取现,消费一空。

  在案子暂没侦破情况下,湖州潘先生将办卡银行告上法院。湖州中院一审判处潘先

生承担70%责任,银行担责30%。

  与“港商”洽谈后卡内巨款被取走

  潘先生是湖州一家化学药业公司老板,企业正面临经营规模扩大,急需资金。经联系,潘先生决定与香港一公司合伙做生意,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对方出资8000万元港币,成立一家合资企业。

  为落实投资款,潘先生承诺投资款到账后,给付投资方一定比例手续费。潘先生于去年10月8日向工行湖州分行申请办理一张牡丹灵通卡,并分两次在卡中存入250万元。

  第二天,潘先生持该牡丹灵通卡,前往深圳与港方公司代表杨志辉等人洽谈公事,落实合资企业资金事宜。

  双方分手后,出于对卡内资金安全的担心,潘先生回杭马上通过取款机查询,让他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卡内200多万元存款,只剩19万余元。为防止这些钱被非法取走,他当即打电话通知家属,在湖州将剩余的钱取出。

  怀疑查验资金时泄密码信息

  通过银行查询发现,200多万元存款,主要是在澳门的珠宝、表饰行中的银联POS机上消费掉的,另外在香港取现两次计人民币4750.80元。

  在澳门消费的五份银联单据上,有潘先生姓名字样的签名,其中两份银联单据上,还写有潘先生的身份证号码。

  去年10月26日,工行就潘先生卡中2205203.7元被莫名取款、消费为由,向湖州市公安局报案。

  回顾整个过程,潘先生怀疑是中了“港商”陷阱。去年10月11日中午,潘先生在深圳取款3万元。当时,港方公司一名工作人员谢彼德(音)一直在场,目堵了潘先生查询存款、取款全过程。

  第二天,潘先生与朋友一起赶赴香港落实资金。当晚,港方公司律师提出查验资金要求。为表诚意,潘先生即与香港的张律师等人一起,在下塌地附近的ATM机上查询了两次存款。张律师也查看了潘先生查询存款全过程。

  潘先生怀疑在查验资金时泄露了密码信息及个人身份信息,对方再利用他返回杭州这段时间,通过“克隆卡”在澳门、香港消费提现。

  湖州警方经调查后,决定对杨志辉等人信用卡诈骗立案侦查。但因案件尚未侦破,潘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归还存款,支付相应存款利息。

  用户密码信息保管不善承担主责

  湖州中院审理认为,潘先生在工行开设灵通卡,并在灵通卡中存有资金,双方已构成储蓄合同关系。

  潘先生提交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可证明,他于去年10月13日已离开香港,且从未去过澳门,他本人没有用灵通卡在上述时间在港澳取款和消费的机会。而工行提供的该卡在澳门的消费记录中虽有签名,但与潘先生实际签名不同。应认定他人伪造潘先生的灵通卡,在港澳提现和消费。

  但潘先生多次在有他人在场情况下,取款、查询卡内存款,从而泄露了灵通卡的交易密码,未尽合理谨慎注意和保密义务,是导致卡内存款减少的根本原因,存在重大过失行为,应承担被提取或消费金额70%的民事责任。

  另外,他人伪造信用卡利用密码发生交易,说明计算机对伪卡的识别存在缺陷,银行安全交易系统存在一定隐患,作为技术掌控方,工行对银行卡内存款的他人非法支取行为,应当承担30%违约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工行湖州分行支付潘先生661561.11元,及自去年10月14日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同期利息的30%。(26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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