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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教育纠纷何不也仲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6:00 光明网
李珣

  王先生的表妹小钱曾在北京齐鲁音乐艺术学院上学,由于学校在开课后与招生时的宣传差距很大,入学不到1个月,表妹退学,但学校却拒绝退还已交纳的19600元学费。截至昨日,为要回近两万元学费,他们已经奔波了三年。

  齐鲁音乐艺术学院的总院在山东菏泽,学校并未在北京进行注册。院方则表示,小钱离校是自己单方面的行为,那么退还学费的事例此前还没有过。(新京报12日)

  事情发展到这种情况,固然有教育管理部门监督不力的责任,同样,学生自身在选择学校的时候没有严格把关也是重要原因。

  但是,现在单纯指责学校或学生都缺乏意义。我们更应该关注小钱能够通过什么手段拿回自己的钱。

  如果在经媒体报道后,校方如果良心发现,主动退还学费,当然皆大欢喜。不过这种可能性似乎不大。一是小钱确实自愿在该学校学习过。二是该学校虽宣传有夸大的嫌疑,但并非完全是非法学校,齐鲁音乐艺术学院总院在山东。在学校看来,他是有理由“保留”小钱的学费的,因为他已经为小钱提供了受教育的机会。

  那么,向法律寻求帮助,就成为最有效的手段。然而,可以预见,在实际的操作中,小钱和她的家人还是会遇到各式烦杂的困难。诉讼流程的复杂,费用的高昂,以及尚存在争议的事实,都可能使得诉讼痛苦而旷日持久。

  这时,我们就会发现,当前,是缺乏一种制度化的解决教育纠纷的途径的。随着我国公民对教育的日益重视,教育事业蓬勃发展,与之同时出现的就是层出不穷的教育纠纷,从收费、高校招生、学历发放到教师资格、学生退学,中间还涉及许多民营教育机构。与其他纠纷不同,教育纠纷很多时候不但包括经济纠纷,时常还会有很多专业性的问题存在,因为教育毕竟不能完全等同与其他商品。例如小钱的遭遇,她是否应该为那一个月的学习付费,该负担多少,小钱退学是肆意为之,还是学校在校园环境、学历、安置工作方面确实存在问题导致学生不愿意再花钱购买学校教育,都应当根据教育的规律做出判断。

  因此,教育纠纷的解决能否效仿仲裁制度,成立一个教育仲裁委员会,综合主管部门,教育专家,法律专家,经济部门代表,对教育纠纷来个仲裁,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即减轻双方的负担,做出的裁判可能也更符合教育的规律。从而给教育纠纷一种制度化的解决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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