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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立法为投资者“撑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7:31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吴水桂)昨日,合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二次主任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该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关于《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合肥着手立法保护投资者利益,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侵害投资者和企业合法权益,违者将受严处。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未

经市政府批准的情况下,不得要求投资者接受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要求其接受指定培训;不得强制提供赞助、资助或捐献财物,无偿或廉价提供劳务及无偿占用财物;不得强制订购报刊、音像制品、购买指定产品;不得强制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不得强制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担保,或者要求接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服务和在指定媒体发布广告;不得干扰自主聘用职工。

  条例还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事先拟定包括检查依据、时间、对象、事项等内容的检查计划,并在实施检查30日前报同级政府企业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法制机构备案;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1次,因企业涉嫌违法需要调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对投资者和企业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行政指导措施予以告诫,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条例还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情节较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责任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并报有管理权限的政府法制机构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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