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规范新型寿险服务营销员不诚信可全额退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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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8:20 人民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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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上海10月25日讯记者田泓报道:从11月1日起,上海市各人寿保险公司凡通过保险营销员销售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分红、万能和投资连结等三种新型寿险产品,如果在销售过程中,营销人员没有履行服务承诺,投保人自收到保险单之日起,一年以内可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其所缴的全部保费(已发生理赔的保险合同除外)。 在今天举行的上海市保险宣传周开幕仪式上,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及各寿险公司向社会公布了全行业规范服务自律文件《上海市个人营销新型寿险产品服务承诺》。承诺主要包括不故意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代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署投保单,不隐瞒责任免除、犹豫期及退保损失等。同业公会还制订了与承诺相配套的《上海市个人营销新型寿险产品服务确认表》,在销售行为发生后由客户签字确认。各寿险公司将把《服务确认表》视为与投保单同等重要的资料予以收回,与投保单一起妥善保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