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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暖气应交10%“过热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8:52 兰州晨报

  市民热拨本报供暖热线96555兰州供热站解答热点问题

  本报讯(记者李国林实习生彭斌)采暖期即将来临,兰州市大部分供热站正在进行注水、试压等工作,本报供暖专线96555也“炙手可热”,市民打进来的咨询电话每天都有近百个。10月25日,记者将具有代表性的市民咨询的问题进行了整理,并邀请兰州市供热管理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予以详细解答。本报供暖专线96555今日将继续开通,如果您遇到了供暖方

面的问题,可以拨打本报供暖专线96555 ,本报记者将深入采访调查,协调相关部门尽快解决问题。

  热线解答实录

  安宁区李先生反映,一到采暖期,家人总感觉暖气不够热,今年又要面临供暖了,我们担心今年的室温可能仍旧不达标,请问供热单位如何来测温?

  兰州市供热管理站:供热开始后,供热单位应当对热用户室温进行测量。测量室温应当使用质量合格的测温仪器,采用符合规范的测温方式。供热单位每月应抽查总供热面积1.5% -3%的用户室温,每户按60平方米计算,测量结果由热用户签字,作为测量室温的依据。热用户对室温测量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热管理机构提出复测申请。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具有测温资格和测温技术条件的单位进行复测。供热管理机构可以抽样测量热用户室温,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庙滩子长江小区住户王先生反映,他本人由于长期不在家,不想要暖气,可是供热单位却要收取“过热费”。想问这种收费是否合理?

  兰州市供热管理站:这是有根据的。根据兰州市供热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不需采暖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于供暖前30日内向供热单位提出拆除、锁闭用热设施的书面申请。对于不侵害其他热用户利益、不影响供热单位正常供热的,应当予以同意并由供热单位拆除、锁闭其用热设施;因拆除、锁闭用热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对于可能对其他热用户用热利益和供热单位的正常供热造成损害或者损害威胁的,不予同意并书面告知理由,其用热设施不得拆除、锁闭,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热用费。

  用热设施被拆除、锁闭的房屋所有权人在供暖期内,因为存在户间传热,邻居家的部分热量会被锁闭用热设施的房子吸收,至少吸收3%。因此,应当按照总热用费的10%向供热单位缴纳户间传热热用费,但由民政部门颁证的低保户和劳动保障部门颁证的下岗人员等困难群众除外;被拆除、锁闭其用热设施的房屋所有权人再用热时,应当与供热单位重新办理供、用热手续,重新安装、开启其用热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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