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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法院判盗伐罪犯补种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9:02 法制日报

  本报温州10月25日电 记者陈东升 通讯员夏莹瑛 3名农民盗伐林木23株,被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缓刑,并处补种苗木3000株。这一判决最近引发争议。赞同者认为这一判决体现人文关怀,起到了补种三千树、教育一片人的良好效果;反对者认为这一判决于法无据,以种代罚,不应提倡。

  2005年6月,泰顺县南院乡毛洋村村民毛方春、毛方建和毛显友,趁村委会换届选举

对林业管理有所松懈之机,偷偷上山盗伐集体林木。他们将盗伐林木运往县城销售途中,被群众发现并截获。案发后,3人都后悔不迭,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并一一与村委会达成协议,承诺每人补种苗木1000株。

  今年5月,检察机关对毛方春等人提起公诉。泰顺法院审理后认为,3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集体所有林木,数量较大,均构成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毛方春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毛方建和毛显友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令3名被告人每人补种苗木1000株。

  此案宣判后,引发不同反响。许多赞同者认为这一判决反映了审判理念的转变,体现了人文关怀。而温州一些法律工作者则认为,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林木且数量较大的,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并无补种林木这一说,泰顺法院这一判决于法无据。

  泰顺法院院长潘光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建设和谐社会,法院判案应该兼顾社会效果,不能简单一判了事。泰顺县是温州山区贫困县,生活水平相对较低。考虑到本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最后作出上述从轻判决。他认为,补种三千株树,实质上也是一种财产处罚。此案如此判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较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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