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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量”不再作为评估指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9:02 法制日报

  本报长春10月25日电 记者梁国栋 “受案量”不再是吉林省各级人民法院评估审判工作的一项指标。结案均衡率、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平均审理时间指数和上诉率、申诉率、民事案件调解率等指标,组成该省各级法院统一的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

  记者在今天结束的该省法院有关会议上获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充分调研,将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管理、违法审判监督管理加以有机整合,通过对指标数据的

排序与分析,制定出台了《吉林省法院系统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的实施意见》。评估体系共有29项评价指标,其中包括结案均衡率、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平均审理时间指数、二审、二审开庭审理率、裁判文书合格率、延长审限率、中断、暂停计算审限未结案件率、超审限未结率、平均执行时间、案件移送及时率、委托宣判(送达)等。而一直以来作为评价审判工作重要指标的“受案量”则被取消。

  吉林省高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过去单纯用受案量、结案率、二审改判率等指标来作为评价衡量指标,造成有的法院为追求扩大受案量,往往是违背法院被动性、中立性和不告不理的原则,主动上门动员诉讼、收案,该诉前调解的不调解,而走诉讼程序,扩大受案;为了提高结案率,每年到12月就不再立案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等违法办案现象时有发生。

  据该省先行探索建立新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的吉林市中级法院统计,今年1至9月,该院本级诉讼案件新收总量高于去年同期,但一审案件收案量明显下降,全市基层法院新收诉讼案件与去年同期持平。结案率全市法院平均为72.6%。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蔡彰说,“新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剔除‘受案量’这一指标,不再以受案多少来评价法院工作的好坏。这有利于加强案前调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诉讼的方法是最后的方法也是成本最高的方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谐文化要提倡通过调解等各种形式诉前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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