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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保护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严重损毁长城者要坐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9:21 大河网-大河报

  

《长城保护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严重损毁长城者要坐牢
为了加强对长城的保护,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7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长城保护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的《长城保护条例》明确指出,长城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刻划、涂污,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等都被条例予以禁止。

  《长城保护条例》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条例指出,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长城损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违反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未采取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将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造成长城损坏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报综合报道

  蜿蜒在崇山峻岭间的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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