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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严格实行听证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9:40 红网-三湘都市报

  ■记者 陈亚静

  本报10月25日讯“要把握为公众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等原则,认真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进行斟酌。”在今年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上,长沙市委副书记、市长谭仲池主持对实行了3年的《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修订。记者今日获悉,谭仲池正式签署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新的《办法》

已正式实施。

  城市规划严格实行听证制

  新《办法》将原来“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改为“城市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依法组织听证。”听证制度的实行得到明确,市民们将能够更深层次地参与长沙的规划建设。

  新《办法》将原25条、40条、43条予以删除后,新增了第40、41、42条。内容包括:城镇居民个人住宅改、扩建,不得超出其土地使用权范围等。

  此外,新《办法》取消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相关许可证、意见书的时限规定,明确“均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鼓励旧城居民外迁

  个人住宅建设方面,增加了“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住宅建设,鼓励城市旧区个人住宅外迁。”的条款。

  取消建设方“必须征求相邻房屋所有人的意见”的条款,转而改为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相邻房屋所有权人告知利害关系。

  老《办法》中规定,经鉴定为危房的个人住宅,不改变使用性质的情况下,可原址、原面积、原高度改建。而新《办法》规定:危房改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者影响相邻关系无法征得相邻方书面同意的,应当及时组织拆迁或由政府收购。不能及时拆迁或收购的,再遵循老《办法》实行。

  工程建设与验收可同步进行

  按照老《办法》,一般的建设工程施工到正负零、大型的或重要的建设工程完成土方工程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而新的《办法》将停工接受复验的条款取消。并在第四十八条中修改规定为——“复验不合格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此外,还取消了“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工业区的配套工程未按规划要求同步完成的,不予规划验收”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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