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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拟立法对妇女权益保障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发黄色短信可构成性骚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11:30 上海青年报

  发黄色短信可能涉及性骚扰、高龄产妇休产前假单位应当批准……昨日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从劳动保障、人身权利、财产权益等方面,对妇女应当享有的权利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

  本报记者 高玲 实习生 董欣

  亮点解读1

  警察可干预“丈夫打老婆”

  据市妇联妇女权益维权热线的统计表明,每年3000多件投诉中,涉及婚姻家庭的占35%,其中家庭暴力占8%-9%。

  一个男人在家门口打老婆,可旁观者却无人上前干预。为什么?一是因为不少人都认为打老婆是夫妻间的私事,外人干预不合适,还容易引上麻烦;二是外人干预丈夫打妻子,缺少必要的法规支持。

  在传统的法律法规框架内,丈夫打妻子如果没有造成重伤害(致残、致死),警方一般不介入。而此次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出台法规填补了这一空白。

  决定草案从程序上明确,公安部门应当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接警受理范围,及时出警,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制止,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亮点解读2

  受性骚扰可提起民事诉讼

  “这不是性骚扰,我们平时常开这种玩笑。”今年初,因给同事的妻子闫某发了9条黄色短信,北京出租车司机齐某被判构成性骚扰,赔偿闫某1000元精神抚慰金,成为北京首例黄短信性骚扰案。

  本市通过立法对性骚扰说“不”,而发黄色短信也有可能构成性骚扰。据市人大内司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相关规定明确反对性骚扰,但没有更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上海此次对国家法进行了细化,主要是为了在执法过程中有一个依据。“主要明确了对妇女性骚扰的形式,发黄段子也算。”

  决定草案明确,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也可以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亮点解读3

  应批准高龄产妇休“产前假”

  如今许多知识女性在“事业”和“家庭”的选择犹豫不决,对“生孩子”往往一拖再拖。等到想生时,却发现自己已是高龄产妇。由于高龄生子对身体的影响较大,许多高龄产妇提出申请休产前假,但有的企业或单位会以种种理由不予批准。

  而这一局面有望得到改变。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惠熙荃介绍说,此次决定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针对孕产妇和婴儿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的几种情形,增设了单位“应当”批准产前假和哺乳假的规定。“高龄产妇如提出休产前假,单位应当批准。‘应当’两个字,就使得这个条款显得相当刚性。”

  根据决定草案,用人单位对高龄产妇或者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征、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本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决定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对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女性和儿童身体健康的疾病,本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亮点解读4

  哺乳假期工资不低于原工资性收入的80%

  张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休假后,拿的只是基本工资1000余元,而占工资总收入的大头——奖金就没有了。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有关负责人昨天就此问题专门解释,“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而工资性收入,是应当包括奖金的。”

  决定草案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间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或者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但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也将受特殊保护。此外,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时,应依法约定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并不得以任何形式规定限定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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