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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起刑点不应为了打击犯罪而“变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12:00 光明网
董刚

  众所周知,近一段时间,广州市的治安状况经过整治之后有很大的好转,最近,在召开的广州市今年第三季度治安形势分析会上,广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桂芳透露:日前,广东省高院已原则同意广州市的盗窃罪起刑点从目前的2000元降到1000元。据记者了解,此次会议后,广州市政法部门已将广州市的盗窃罪起刑点定为1000元。(新华网广东频道10月21日)

  对于起刑点,很多人并不清楚,其实这是法律对刑法在适用阶段的界定和补充,案件的起刑点是是否立案侦查以及接受刑法处罚的标准,对于我们警察来说,这就是够打击或者不够打击的标准,所以说起刑点对违法犯罪的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在我国《刑法》中,盗窃罪的起刑点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机关可根据当地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一个适当的起点数额,一般都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而设定起刑点,经济发达地区的收入水平高,盗窃的数值相对就大,如果和偏远地区的起刑点一样,相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就是不公,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公平,

  降低盗窃案的起刑点,可以扩大打击的范围,过去因为盗窃而接受行政处罚的,依据这个变更就要接受刑事处罚,就是犯罪,也就是说,降低起刑点之后,更多的违法人员将接受刑事处罚,从而起到震慑的作用。

  这是降低起刑点的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起刑点的设定是有严格科学依据的,为了打击就可以变更起刑点,让起刑点和经济状况脱节,这是对法制的片面理解。据统计,广州市的人均收入居全国第一,一些内地城市的起刑点都是一千元,做为人均收入最高的广州市,实行一千元的起刑点,似乎有些不妥。广州周边不少城市实行的是二千元起刑点,很可能由此会形成犯罪向周边蔓延的趋势,为了一个城市的安定而影响到其他城市的安定,这并不是法律所希望看到的。

  法律的作用不仅仅是惩罚,教育也是其中的一方面,打击犯罪的前提是公安机关做好防范,百姓大力配合公安机关,只有这样才能根本改变城市的治安环境。降低起刑点虽然能在短时间起到震慑的作用,但是并不能根本改变治安环境不佳的状况,尤其是在当前警力并不充足的情况下,降低起刑点就给警察增加了工作量,刑事案件的办理和行政案件相比难度更大,办理大量的刑事案件势必影响警察对社会面上的防控,由此可能形成恶性循环,这也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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