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为上海立法界定"性骚扰"叫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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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13:31 云网 |
毛建国 25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构成性骚扰的5种具体形式作出界定。(10月25日《新华网》)。 对性骚扰具体形式的界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反对者认为,这样的行为岂能用法律来约束?其实,这样的行为早就该用法律来约束。我们以前一直追求道德约束,可实际效果究竟如何呢?性骚扰”行为减少了吗?事实证明,当前的“性骚扰”问题比较严重,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女性的权益,干扰了她们日常的工作和生活,所以很有必要以法规的形式来对其进行约束。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很多国家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制定了一些涵盖“性骚扰”行为的法律。如法国、以色列就对“性骚扰”进行了专门立法。在美国、印度等国,则通过判例确立了一系列审理“性骚扰”案的规则。而更多的国家则是通过人权法、非歧视法等某些条款对“性骚扰”进行界定。由此可见,上海地方法规对“性骚扰”作出具体界定,既符合国际趋势,又符合我们建立法治国家的目标。 上海界定了五种“性骚扰”形式,包括:语言骚扰、文字骚扰、图像骚扰、电子信息、肢体行为。应该说既体现了操作性,又基本涵盖了当前性骚扰的几种主要形式。有反对者认为,挑逗的最高境界是眼神骚扰。也许确实如此,但不把“眼神”放进界定内容中,正体现出这一草案的客观性。因为所谓“眼神骚扰”在现实中很难操作,而且对异性的伤害相对也小得多,既然如此,倒不如置之规定之外。 当然,上海这一草案在细节上还有值得商榷之处,如保护对象主要为女性并不包括男性。虽然说当前国内“性骚扰”的对象主要是女性,但作为一个法规,应该有全局性、前瞻性。所以如果草案把“女”性改成“异”性则显得更科学。但暇不掩瑜,我们应该看到主流,我们应该以积极的眼光来看待它。 责任编辑:一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