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盖沙井“吃”人后无人埋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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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15:09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讯 (记者 汪万里)“由于原告无法证实其亲属袁龙生死亡结果的发生与本案被告对公路的管理、养护或施工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日前,东莞市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袁海星等人的诉讼请求。 “难道我的儿子袁龙生就白白让没盖的沙井吃了吗?”袁龙生的父亲袁海星一脸痛苦。去年10月25日晚上,袁龙生驾驶摩托车在省道S120由石排往石龙方向行驶,半路上碰到 没盖的沙井圆坑,结果摩托车陷入坑中,人飞出去摔死了。家属认为,公路部门以及公路的施工单位需要承担责任。原告:儿子陷沙井坑摔倒死亡 据袁海星介绍,袁龙生原在东莞一模具公司上班,结婚6年,育有一个5岁的儿子。去年10月25日晚上8时30分,袁龙生驾驶摩托车经过石排镇燕窝村路段粤龙厂门口附近时,摩托车的前轮陷入一直径为75厘米、高12厘米的沙井圆坑(该道路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人飞了出去。路人拨打120,石排医院的医生很快赶到,但抢救无效,两天后袁龙生死亡。 袁海星等亲属认为,公路部门以及施工部门对事发路段有管理、维护的义务,由于事发路段存在沙井圆坑导致袁龙生发生事故死亡,因此公路部门以及施工部门需要承担责任。亲属要求被告承担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27万余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 被告:均称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记者在法院判决书中看到,被告公路部门、养护所辩称,事发时,事发路段正值莞龙路改造工程施工期间,不由公路部门进行管理和养护,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公路站辩称,省道S120由公路局进行管理和保养,不由地方公路站进行管理和保养,因此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福建公司、福建分公司共同辩称,案发时,相关公路已经交由业主提前使用,因此也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另一被告五洲公司辩称,根据施工合同,该公司只负责对施工路段全线范围内全部混凝土路面基层进行施工,在2005年5月15日已完成施工义务,并交付使用,因此不应承担责任责任。所有的被告均认为,袁龙生发生事故死亡与自己无关。 法院:难证因果关系驳回诉讼 法院审理中发现,事故发生时,死者袁龙生尚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案发后,涉案摩托车也已经被转让给他人。 法院认为,案件的焦点是:袁龙生死亡结果的发生与被告对公路的管理、养护或施工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袁龙生的死亡结果与被告对公路的管理、养护或施工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由原告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原告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有证据能证明袁龙生事发当晚确实开摩托车经过、倒地、抢救无效死亡。但由于原告方在事后才报警,交警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也无法证明是何原因引起袁龙生倒地受伤的。 由于原告无法证实其亲属袁龙生死亡结果的发生与被告对公路的管理、养护或施工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结果,家属表示不满,目前,他们正准备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