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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可耻的董氏“国耻”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15:34 四川新闻网

  作者:鄢烈山

  关于是否应当强制公布商品房成本的辩论已有些时日。我一直关注着,聆听着双方的意见,并从中汲取一些经济学分析和法律思考的思维方法。由此形成的一些基本判断是,中国当下的房价形成并不是用供求关系的理论可以解释的,天真地照搬适用于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和法治国家的自由主义经济学理,确有食洋不化的“教条主义”之嫌。“行贿列

入造价成本竟成建筑业潜规则”的,也并不是新华社记者胡锦武报道的江西一地;土地作为房价中的大头,政府是以什么价征来,什么价卖出,整个过程政府收费有多少项多少钱,理当是政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商品房成本是对地方政府“土地财政”和极少数暴发户官商勾结发土地横财的有效制约;中国社会科学院学者尹中立本月13日发表于《新京报》的述评文章《房屋的价格和成本是什么关系?》,从市场规律和法律法规两个角度对此有相当得力的回答。当然,他的一家之言不可能终结这场辩论。人们有权继续发表不同意见。这不,北师大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董藩教授站出来讲话了。

  文章在他的新浪博客上。“本文原载于2006年10月23日《中国房地产报》”。房地产行业报发这种声音在中国很正常吧?奇怪的是新浪博客的编辑,制作的标题是《强制公布商品房成本是在制造国耻》,强化了董氏原题《强行公布商品房成本不可取》的情感倾向,“制造国耻”罪莫大焉!又告诫参与讨论的人端正动机,“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而不是去搞乱这个市场”,好可怕的“预警”!

  然而,我还是要说,看了董氏的文章,我的“个人情绪”很激动,我认为他的“国耻说”很可耻。

  请看董氏的原话:

  “如果一些地方政府迫于舆论压力或在地方政府换届来临之际出于讨好舆论的需要,继续公布商品房成本,不仅会被西方主流发达国家的经济学家、政治家和企业界所讥笑,成为一种国耻,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同时将成为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可悲的一幕——全世界都会怀疑我们是否在诚心建设市场经济体制!”

  他反对强行公布商品房成本的调门真高,只差说公布就要“亡党亡国”了!

  他的这段话主要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是用诛心论正告官员们不要害怕舆论压力,不要“讨好舆论”。这不过是张维迎、李稻葵等精英们蔑视民声民意的老调重弹,不睬也罢。第二层是他的“国耻说”,这个表述好像是他的发明,其核心思维也是老调重弹!我们新闻从业人员太熟悉这一套话语了。若干年前,我们要报道某个严刑逼供制造冤假错案的事件,要揭露某地某个官员腐化堕落的丑事,就会有意在庇护者对我们进行政治恫吓,说你这是在为西方国家攻击中国的人权状况提供材料,是在“严重损害国家的形象”……这种调子这几年很少听到了,孰料还有董氏这样的博导在“兴灭继绝”!

  什么叫“国耻”?现在,有些人呼吁把“九·一八”或南京大屠杀纪念日定为“国耻日”。他们是将中华民族受外国侵略者欺凌视为“国耻”。这是绝大多数国人的国耻观。

  记得画家吴冠中曾怒斥苏州园林管理部门将名园“狮子林”的部分景区出租给个体摄影户做立体布景专营赚钱,说“这是国耻!”(《报刊文摘》1993年1月14日)我据以写了《“国耻”新概念》一文,阐发为什么说公然利用公权力寻租是国之大耻。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的国耻太多了:诸如卖官案一串又一串,警察为罚款创收而炮制“处女卖淫嫖娼案”,官员入股煤矿而导致严重矿难不断,交警拿公交车的干股纵容违章,补偿不到位、协议未签而强征土地、强拆民房导致公民流离失所乃至发生“群体事件”,成百上千大贪官卷巨款逃到国外,官员子女在海外挥金如土……这哪一类是不为外人所知的家丑?要说“国耻”,哪一种不比董氏说的要严重百倍?

  中国政府迄今未宣布中国已经建成法治社会,已经完成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根据中国的现实环境,强行公布商品房成本就会“被西方主流发达国家的经济学家、政治家和企业界所讥笑,成为一种国耻,严重损害国家形象”,这个说辞未免太荒谬了。董氏何以那么蔑视国内舆论的压力,而在乎“西方主流”的看法?董氏难道真的不知道共产党执政的中国政府在国内政策上对于国际舆论压力一向敢于“硬着头皮顶住”?我看他是假天真,或者急不择言。

  《资治通鉴》上说,齐威王对魏惠王讲,明珠不算什么,优秀人才才是国之宝。那么,反过来,明清之际的思想家顾炎武说,“士大夫之无耻,是为国耻。”讲这番话的董氏够不够“国耻”级别我不知道,但肯定很可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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