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性骚扰”终于有具体界定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15:55 四川新闻网

  马龙生

  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构成性骚扰的5种具体形式作出界定。其中草案第31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青年报》10月26日)“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无法有效解决的问题,去年6月首次被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这解决了“性骚扰并非明确的法律概念”这一法律命题,作为地方性法规,上海率先拿出草案,并对构成性骚扰的5种具体形式作出界定,这又使在法律上长期存在的举证难问题得到解决,其积极意义值得肯定。

  此前,性骚扰无论从法律、道德、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来说,都还属于新生事物,处于“边缘地带”。

  法律,对此处于“管与不管”之间;道德,对这种事又有着很大的解释空间;社会生活中,又因将隐私公之于众,日后无论胜诉与否,都将面临社会中人异样的眼光……还有很多遭受性骚扰的人往往因为举证难而又不得不打掉门牙往自己肚里咽。

  但是,社会的文明进程,权利意识的觉醒,让越来越多的当事者不甘于在“边缘”中忍气吞声。这种“争取空间”的努力,在目前极具现实意义,性骚扰的证据终于有了法律的界定。

  从近年来西安、武汉、北京等几地审理的“性骚扰”官司看,败诉者无不受困于证据,而胜诉者不仅结局都是“赔礼道歉”之类的象征性惩罚,而且其取证手段、法庭采信理由等,也都让人觉得自由裁量的弹性很大。因此,众多受害者都在指望通过法律条文来为性骚扰案拓展空间。目前,五种具体性骚扰形式的法律界定有了,这应该是在解决了性骚扰的法律命题之后,向具体实施迈出了一步。

  可以预期的是,“五种具体性骚扰形式界定”出台后,在证据确认,量刑准则,裁量掌控甚至审判程序等方面,司法实践还面临许多挑战。而如何在被骚扰时,能够气定神闲地收集有效证据,从而使自己在诉讼中争取主动,当事者同样需要有一个调整心态、用足法律的过程。因此指望一下子用“五种具体性骚扰形式界定”,就使性骚扰官司立竿见影地审出突破性局面,还不够现实。但是,法律的作用,还在于打击、震慑、信心等效应的并举。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