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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路权还给广大普通市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16:19 新民晚报

  “地方立法听取了民意,我再投诉就多了一个依据。我向黄浦区政府职能部门投诉近1年,太累了,跟水果筐抢道的日子快结束吧!”市民许嘉国这样说。昨天下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投诉水果筐占道近1年

  从董家渡码头到杨家渡码头,各种水果筐堆满江边道路,将近1公里的外马路上,七八年来,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被水果市场长期占用。(详见本报今年7月4日头版)。去年11月起,许嘉国的投诉电话打到黄浦区交警、城管、工商……,得到的答复大同小异,不是“管不了”就是“快解决了”。可是,日复一日,一切照旧,直到今天他依然没能讨回行路权。

  今年8月,在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会上,许嘉国作为听证发言人再次提出“水果筐占道”问题,建议城市道路管理法规明确责任人,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律责任。

  执法者应积极负起责任

  新通过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听取了诸多民意,包括确认执法者的违法责任。法规认定市政管理部门为主管部门,明确了市市政局及市管处、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不作为”的违法情形,违法者将受到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6种违法情形是: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

  ■城市道路损坏影响交通安全时,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措施造成后果;

  ■未按照规定对城市道路进行检查、检测,造成后果;

  ■选择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

  一种普遍的社会评价是:目前,政府职能部门公务人员的责任和权利差距太大,需要承担的职业风险微乎其微。但在这部地方法规中,人们却看到了明确的责任设定。许嘉国说,希望执法者积极承担岗位责任,把通行权还给广大普通市民。

  本报记者姚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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