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金融违法 央行将适度放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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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00:10 正义网-检察日报 |
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王松苗 王丽丽) 今天第三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明确规定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的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可对金融机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这意味着处罚金融违法不单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 反洗钱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履行反 洗钱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可疑交易活动实施行政调查,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由央行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行政调查、违法行为的处罚,这在全国范围内比较难以做到,因此,需要“适度放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今天在作关于反洗钱法审议结果的报告时,建议在反洗钱法草案新增规定: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的派出机构,可对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这部法律草案有望经本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这意味着我国今后将依靠这部专业法律,严防和打击日益猖獗的洗钱行为。 王松苗 王丽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