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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卖男婴 一审判6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00:38 东南快报

  因来厦打工未找到工作,16岁少女小林便贩卖男婴换钱花(详见本报2006年9月2日《花季少女偷卖两男婴》)。

  近日,小林因拐卖儿童罪,被集美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元。

  小林去年初中毕业后,就辍学从老家永春外出找工作。因学历低没有找到工作,平

时一般四处混日子,来厦门后暂住集美区杏滨街道马銮村。

  2006年4月,小林在集美区杏滨街道先后物色三户有男婴的人家,然后以搭讪方式骗取男婴父母信任,乘机把孩子抱走。其中一次抱走男婴时,因男婴哭闹没有得手,另两名男婴分别以11000元和10000元的价格,被小林卖到泉州。

  2006年4月26日,小林被民警抓获。

记者 薛德芳 通讯员 斌鹭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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