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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公共车位属于全体业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04:43 今日早报

  地面公共车位属于全体业主

  开发商若租售地面公共车位,最高可罚款50万元

  □实习生 张秀娟 本报记者 魏皓奋

  早报讯 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业主。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委托社区居委会管理。

  昨天,《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经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规定,地面公共停车泊位应无偿移交给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如拿来出租出售,最高可罚款50万元。

  条例规定,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属于街道办事处,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应当无偿移交给街道办事处,不得出租、转让或者抵押,由民政部门监督使用。

  同时明确规定,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

  条例规定,住宅开发建设范围内的公共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维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移交给社区居民委员会维护管理。

  同时,保养期内的管养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养期满后的管养费用由居住区全体业主承担。

  而按照规划属于城市公共绿地的,管养费用由城市管理部门承担。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获得《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在3个月内完成配套设施移交手续,接收单位应当及时接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配套设施移交后的保修责任。

  同时,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28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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