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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物权法草案防止国资流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07:18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防止企业并购造成国资流失27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正在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又添重要一笔:通过“合并分立”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今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五次审议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实生活中,通过企业并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严重,应作出

有针对性的规定。

  草案据此将有关条款修改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低价转让、集体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更加鲜明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把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并通过一系列规定,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有关专家认为,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就必须与中国特色经济制度相结合。物权法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开宗明义地在物权法第一章明确地规定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反映中国特色的财产制度。

  细化了征收补偿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乡居民的房屋,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征收的前提、补偿标准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补偿不到位等问题作了规定。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是否付费暂不规定

  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是否需要支付相关费用的问题,关系到广大居民切身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取消了以前草案中的有关需要支付费用的规定。

  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自动续期”的规定普遍表示赞成。同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住户还要支付土地使用费,这样规定是否合适,建议进一步研究。

  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的问题,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一问题需慎重对待,目前以不作规定为宜。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研究。因此,建议删去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居民需要

  小区的车库和车位到底归谁所有?正在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需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反复研究认为,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的需要。

  (编辑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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