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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奇怪的撤诉书从何而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07:37 江南时报

  今年49岁的汪淑华是徐州人,2004年下半年,离异的汪淑华因婚后财产纠纷向徐州市铜山县人民法院起诉前夫,请求法院判令返还她的价值约5.5万元的财产。然而同年12月14日,法院突然出示了一份撤诉书,第二天,法院紧接着下达了一份民事裁定书,同意汪淑华撤诉。看着这张写着自己同意撤诉的裁定书,而法院裁定同意撤诉的依据的就是落款日期为2004年12月14日署名汪淑华的撤诉书,汪淑华又气又急,因为她从来没写过撤诉书。

  “就是这份莫名出现的撤诉书,就意味着我丧失了争取5.5万元财产的资格。”面对记者的采访,汪淑华仍然掩饰不住内心的伤痛。按照汪淑华的说法,她既然从未写过撤诉书,也没有委托他人代写,那么法院出示的这张撤诉书从何而来呢?日前,记者为此进行了采访。

  离婚之后引发财产纠纷

  1984年初,汪淑华在别人的介绍下,认识了离异男子袁某。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汪淑华接受了袁某。1984年,两人在铜山县茅村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举行了婚礼,婚后生育二男一女。袁某再婚前和前妻已经有一个儿子,再婚后儿子便和汪淑华生活在一起。婚后,丈夫袁某在外做起了生意,手上的钱越来越多,双方间的矛盾也随着增多。特别是自汪淑华生育完孩子后,袁某对汪淑华的埋怨也多了起来,再加上汪淑华与袁某前妻的孩子关系相处不好,夫妻两人经常为此吵架。

  1996年,汪淑华不幸遭遇了一次车祸,造成残疾,她的容貌也受到影响,在脸上留下许多疤痕。从这之后,双方并没有平息争吵,袁某看汪淑华的眼光里经常充满了厌恶,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关系进一步恶化,最后双方不得不分居。

  1999年8月30日,在茅村乡“司法办”主持调解下,汪淑华与袁某两人达成了离婚协议。尽管离婚了,但是双方的纠纷没有因此而停止。离婚后,没有收入来源的汪淑华因财产纠纷多次起诉袁某。

  2004年9月14日,汪淑华一纸诉状再次将袁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返还她的价值约5.5万元的财产。随后,徐州铜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法庭一直没有做出判决。

  突然出现的一份撤诉书

  汪淑华告诉记者,就在她焦急等待着判决结果的时候,12月中旬的一天,法院突然通知她的姐姐到法院,但是她姐姐没有及时告诉她有关情况。据汪淑华的姐姐透露,当天在法院,负责案子的周法官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份准予撤诉裁定书,让她在送达手续上签字,汪淑华的姐姐看到有妹妹署名的撤诉书时,也感到莫名其妙,这份撤诉书的内容为:我诉袁某某登记离婚财产纠纷一案,现申请撤诉,申请人落款是汪淑华,日期为2004年12月14日。其中落款日期是从15日涂改成的14日。汪淑华的姐姐一眼看出撤诉书上的字体根本就不是她妹妹的字迹,并且她妹妹事先也没有告诉她有关撤诉的事情,这其中到底是怎么回事她也弄不明白。随后,那名周姓法官让她代替汪淑华在有关法律文书上签名,虽然满腹疑虑,但汪淑华的姐姐还是代汪淑华签上了名字。

  没几天,铜山法院随后又下达了一份民事裁定书,同样送交给汪淑华的姐姐,内容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淑华诉被告袁某某登记离婚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淑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四处奔波就为讨个说法

  等了数月之后竟然盼来了这种结局,汪淑华觉得一片茫然。汪淑华告诉记者,她终日以泪洗面,精神已到了崩溃的边缘她怀疑这其中有人在作假。悲愤之余,汪淑华渐渐理智起来,她决定用法律的手段为自己讨个说法。为了弄清楚这其中的真相,汪淑华开始到处上访。2006年1月初,汪淑华写下了一份控告书递交了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纪委监察室,声称承办法官涉嫌滥用职权,伪造撤诉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处。经过努力,2006年6月9日,铜山县人民法院重新下达了一份民事调解书,案号与半年前的民事裁定书相同。通过这次民事调解,汪淑华从前夫手里争取到了一套房子,然而这样的结果仍然不是汪淑华想要的。汪淑华告诉记者,法院仍然没有就伪造的撤诉书给她一个满意的答复,这样的做法有掩人耳目之嫌。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后,内心气愤不平的汪淑华在调解书上写下了“你们该怎样处理周某某?处理了吗?”

  法院表态:承认存在过失

  10月25日下午,记者来到徐州市铜山县人民法院。法院纪委办公室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汪淑华确实到法院反映过有关撤诉书的事情,纪委办公室也收到过汪淑华的反映材料,“但是事情已经过去很久了,目前案件已经调解结束,我们也帮她争取到了一套房子,她怎么还在纠缠这件事?”该工作人员表示汪淑华的做法可能有其他目的。

  据该负责人透露,2004年4月份,汪淑华以离婚财产分配不公,向法院起诉了前夫袁某。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汪淑华本人的实际情况,建议调解。在法院的努力下,汪淑华表示只要前夫赔偿自己1万元,自己就愿意放弃诉讼。2004年12月14日,法院做出了民事裁定书,汪淑华的前夫赔偿汪淑华1万元,法院退还汪淑华一半的起诉费用,汪淑华本人撤诉。当记者告诉他,汪淑华本人称当时并没有拿到法院退还的1800元的起诉费用,该负责人表示不可能。随后,该负责人来到档案室,翻看了卷宗,记者发现其中一张收条,领款人不是汪淑华,而是徐某。该负责人又解释当天确实不是汪淑华本人来领钱的,领钱的人是汪淑华姐姐的朋友。“为什么退款不让汪淑华本人来领?”记者表示不理解,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那段时间,汪淑华因为和丈夫闹离婚精神状态一直不好,沟通比较困难,所以每次到法院都是由她姐姐和另外一名姓徐的朋友陪着来的。记者又问,汪淑华的姐姐和朋友有没有汪淑华本人的授权书时,该负责人向记者坦言没有授权书,“不管怎样,汪淑华事后确实领到了这部分钱,这有汪淑华本人的谈话笔录为证。”该负责人再三对记者说。

  至于那份落款时间为2004年12月14日的撤诉书到底是出自谁人之手,该负责人表示现在他们也说不清楚,但肯定的一点是,这份撤诉书确实不是汪淑华本人所写,并且撤诉书上也没有汪淑华本人的签名或者手印。“有没有可能是当事的法官代写的?”记者就此向当事法官本人求证,该负责人话锋一转,表示必须向上级部门请示,在征得同意之后才能安排采访。

  法律人士:法院做法欠妥

  昨天,江苏南京道多律师事务所耿晓蓉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宣判以前,可以申请撤诉。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诉权,是一项任何个人或单位都不能剥夺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公民行使撤诉权,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应当由公民本人或公民本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来实施。就本案来说,在没有证据表明汪淑华本人或委托他人申请撤诉的情况下,法院以汪淑华申请撤诉为由,裁定准许汪淑华撤诉,即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再公平,但是,在审判程序上还是存在比较严重的瑕疵的。

  “法院在处理该起案件时程序上确实有不妥之处”,南京大学法学院一名法学专家认为,铜山县人民法院在没有收到原告汪淑华及其合法代理人的撤诉书的情况下,以涉嫌伪造的撤诉书作为依据,制作下达准予撤诉裁定书是违法的,有关法官应当对此承担法律责任。铜山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9日重新下达了一份民事调解书,可以说明法院已经否决了撤诉裁定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确认了撤诉书的不真实、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的违法性。汪淑华的姐姐在没有得到其授权的情况下无权代表汪接受法律文书,领取钱款。因此法院仅通知汪的姐姐到庭,而没有通知汪及其委托的律师到庭,就认定撤诉合法的行为是错误的也是违反法律程序的,法官对此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法院纪委在收到汪的举报材料后,应当依法对撤诉书的来源以及法官的违法操作进行调查处理,并且依法答复上告的当事人。但是铜山法院纪委对汪要求严格查处当事法官的请求,没有任何书面和正规的口头答复,也是不妥的。

本报记者 张易 梅楠 殷秋平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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