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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看身份”起争议(名律师说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07:37 江南时报

  本报讯 (记者 张易)为了省下一笔电费,两名男子私下窃电,导致两名无辜者触电身亡。悲剧发生后,受害人家属将肇事者及其单位告上了法庭,法庭上两名死者因身份不同而引发的赔偿数额相差10万之多引起了争议。日前,记者从法院获悉,目前这一案件已经审结,两名死者家属将获得30余万的赔偿和补偿。

  私自窃电 祸害无辜

  彭某家住徐州铜山县利国镇利国村。2002年5月,彭某来到朋友吴某家中,商量窃电一事。原来,彭某家中开了一家杂货店,电费开支不小,为了省钱,彭某想到了朋友吴某,吴某是徐州铁矿集团三厂电工,两人平常关系不错,听了彭某的话后,吴某当场就同意帮忙。过了几天,吴某从单位私下给彭某接了一条供电专线。这条线正好从受害人王某家的水田地上通过。

  2002年6月14日,受害人王某在自家水田里面拔麦茬,不慎抓住落在地上的一根电话线,致当场触电,倒在水田里。当时在场的还有王某的叔公徐某,徐某发现王某倒地便伸手去拉王某,结果也触电倒下。事发后,两人家属闻讯连忙赶至事发现场并报警。村民们找来竹竿,把带电的电话线挑开,救出2人。“120”赶到现场对两人进行抢救,但由于遭受强电流的打击时间过长,2人经抢救无效身亡。

  两人的意外身亡给各自的家庭带来了巨大打击,王某的丈夫多年前因出工伤事故下肢瘫痪,长年卧床不起,徐某生前经营一个小厂,其母亲也整日以泪洗面。

  在这之后,徐州铁矿集团与徐某的儿子就有关事宜达成了死亡补偿协议:徐州铁矿集团补偿两家各6万元,并追究彭某、吴某2人的责任。同年7月5日,王某的丈夫及子女和徐某的妻女等9人共同向徐州铁矿集团发函,称上述协议赔偿数额太低,且签订协议之时徐某的儿子未得到家庭其他成员授权,主张协议无效。

  城乡有别 引发争议

  由于此次事故是彭某和吴某非法窃电所致,两人应负主要责任,而徐州铁矿集团对自己的员工约束不力管理不严也负有相应的责任。死者家属在悲痛之余甚感愤怒,多次找三方商讨赔偿事宜遭到冷遇,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死者家属共9名原告将彭某、吴某和徐州铁矿集团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责任人赔偿各种费用数十万元。

  当地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三被告均认为徐州铁矿集团与受害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已经覆行完毕应视为有效,不应再向原告提出赔偿。同时被告还一致提出对受害人的赔偿标准应“城乡有别”,也就是应该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农民的身份。同时第一被告彭某认为第三被告徐州铁矿集团应负主要责任,其理由是其使用的电并非是自己私自接上的,而是通过徐州铁矿集团的电工吴某同意由吴某接通的,因此吴某的单位应负主要责任。受害人自身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被告徐州铁矿集团责任为法院应判决原告返还12万元。

  对此意见,原告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彭某、吴某的违法窃电行为和第三被告的管理不善,导致该事故的发生。由于过错是三方共同造成的,导致惨剧的发生,应由三被告承担全部责任。而对于“城乡有别”的意见,原告方认为尽管王某是城市户口,而徐某是农村户口,但他们享有平等的要求侵害人赔偿的权利,也就是他们的生命权都是平等的。徐某尽管是农村户口,但其生前经营一工厂,年收入在百万元以上,其实际收入远远高于王某。如果区分了“城乡”。那么两名受害者家属所获的赔偿的数额将有巨大悬殊,也就是说王某家属获得的赔偿将远远高于徐某一方。所以原告要求不应因“城乡有别”而“看人待客”。

  法院审理 公平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受害人王某、徐某在自家田地干活,被电击致死,其本身无过错。被告彭某、吴某共同盗窃照明电而导致王某、徐某死亡,应付赔偿责任。而徐州铁矿集团对其所有的供电线路及通信线路存在管理疏漏,对二人之死也负有一定责任。彭、吴二人主观上具有共同过失,客观上又共同实施了窃电行为,而导致受害人死亡,应负主要赔偿责任(80%),其系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徐州铁矿集团疏于管理的过错,与彭,吴的过错在主观上不具备共同互益,因而不与彭,吴承担连带责任,徐州铁矿集团在事故发生后与死者家属达成补偿协议,该协议有效,且已经履行,因而徐州铁矿集团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其履行补偿的数额超过应承担责任部分属赠予也不得要求返还。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彭某,吴某于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王某家属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9.8万余元,赔偿徐某家属各种费用共9.4万余元。

  徐州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茂通: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一个十分公正合理的判决。该判决的一个突出的特征是充分体现了生命健康权的人人平等。那么如果在赔偿过程中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农民,显然是不公平的。我国《宪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健康权。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如果区分城乡则体现不出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平等,尤其是在同一案件的判决中,两个受害人获赔偿的数额悬殊,其判决根据只是因为二人的城乡身份不同,这显然是有失公允的。同时刘茂通律师还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更没有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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