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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被骚扰家政炒雇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07:51 南京晨报

  不久前,南京市“一家人”、“帮你帮我”、“南京中青”3家家政公司,联合推出“客户黑名单”信息共享公约,拒绝为上“黑名单”的客户提供服务。而据介绍,首批9个被列入“黑名单”的客户中,有的是因为存在性骚扰家政人员行为。

  另据报道,日前,上海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构成性骚扰的5种具体形式作出界定。草案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最新案例:

  不堪性骚扰保姆半夜出走

  据了解,50多岁的魏某被列入“黑名单”,原因是他涉嫌对小保姆进行性骚扰。

  说起被骚扰,来自安徽农村的23岁的小李低下了头说,她到魏某家负责照顾长期瘫痪的女主人。刚进门,女主人就开始折磨她,连上厕所也遭到辱骂。帮女主人擦洗身体,女主人常使劲在她身上掐,嘴里还不干净地骂“妖精”等不堪入耳的话。

  一天夜里,女主人嚷着要吃东西,她进厨房拿吃的。谁知,魏某也跟过去,一把抱住她,在她身上乱摸,无奈之下她半夜逃出雇主家。40多岁的王女士由于对家政人员实施“冷暴力”,此次也被列入“黑名单”。

  据在王女士家做过保姆的陆女士介绍,她刚到王家就被“约法三章”:主人责骂不许回嘴、不能和主人同桌吃饭、内衣不许挂到阳台晾晒。

  规定能忍,可王女士老拿她出气。有次,她正在切菜,王女士和老公吵过架,嘴里骂骂咧咧的,抓起切好的菜朝她扔来。事后虽然王女士道了歉,可没两天又故伎重演。记者昨天走上南京街头,一些曾经遭受过性骚扰的市民很赞同上海的做法,他们希望南京也能出台这样一部法规。而南京警方表示,南京现在没有也暂时不会出台关于性骚扰的具体法规,他们在接到市民受到性骚扰的报警后,一般在调查属实后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进行处罚,但对于性骚扰,由于证据问题,往往处罚难度很大。

  ■警方说法:

  性骚扰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我们也看了上海出台的关于性骚扰的法规,但真正处罚起来还是很困难的,主要是因为性骚扰取证非常困难。现在我们警方对于性骚扰是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进行处罚。”昨天,南京市公安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条文:“上海的法规中有涉及语言骚扰,这是指打电话或两人当面独处时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题,询问个人的性隐私、性生活。图像骚扰是指两人独处时故意给对方观看黄色图像或限制级录影带等。”

  分析解读:但这两个问题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就是对方在和你谈论这些话题或者对方播放黄色图片时你没有制止,让对方觉得他是在和你交流这些话题。这样也就构不成性骚扰;

  第二个方面就是你制止了,但对方还是故意继续谈论这个让你很不愿意听的话题。这构成了性骚扰,但在证据上,对方如果不承认,只有你能提供录音资料,但往往这个资料是没有的。因此语言骚扰是最难处罚的。

  条文:“文字骚扰,就是指将骚扰性语言化为文字,投递赤裸裸的淫秽文字。电子信息骚扰是指用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故意发送黄色文字、黄色图像或黄色笑话。”

  分析解读:这两个问题好办点,因为他是在传播,在证据上好掌握,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才可以处罚。这也有难度。

  什么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这就需要受害人提供一系列的证据,比如说你因为发送黄色信息导致对方夫妻闹矛盾,要离婚了。这个就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了,我们就可以对其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上海的这两个问题其实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这位负责人称。

  条文:“肢体行为性骚扰是我们常见的性骚扰,如在公共汽车上,故意紧贴对方的身体,在街道上故意接近他人,产生身体上的接触或碰撞等。但这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有规定了。”

  分析解读:去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但这个问题同样面临着取证难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虽然说这些行为可确定是性骚扰了,但如何取证?如何真正让实施性骚扰的人受到处罚?这是一个很尴尬的问题。我们有时接到受害人报案说她遭受性骚扰了,可对方不承认,又没有什么证据。这个性骚扰就没有办法认定,所以也就没有办法处罚了。最后只能放人。对于男性在公交车上受到女性性骚扰,目前在法律上还没有规定。对于肢体行为的性骚扰仅针对女性受害者。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有关方面的注意。”警方的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

  ■律师观点:性骚扰概念不能任意扩大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李律师表示,性骚扰是一种不受欢迎的与性相关的行为。现在学者观念对此进行了延伸,认为是一方通过语言的或形体的有关性内容的侵犯或暗示,给另一方造成心理上的反感、压抑和恐慌,都可构成性骚扰。

  他称,在现实生活当中,身体接触的事情确实经常发生,市民可能不小心或者无意中与他人发生一些身体的接触,但这不一定就构成“性骚扰”。“‘性骚扰’,首先,要看实施这种行为是否带有性内容的一种主观故意,并指向某个特定的对象,而且这个内容一定是带有性侵犯内容的。其次,你所实施的这个方式是不恰当的,是没有必要的性接触或淫秽语言。再者,很不受女性的欢迎,具有强迫性。”李律师说。

  李律师说:“我们大多数人所说的性骚扰是普通的性骚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只能是部分市民的素质问题。对付性骚扰,第一就是我们必须要有自我保护意识,让色狼没有机会。第二就是社会问题了,要提高市民的整体素质。而对于严重的性骚扰,那就触犯刑法了,受骚扰者可以到警方报案,寻求法律帮助。所谓的严重性骚扰,就是干扰了受害人的正常生活,如在办公室多次猥亵、在路上经常跟踪受害人等,但对于性骚扰的取证将很困难。所以,最好的办法还是加强自我保护。”

  对于如何解决性骚扰的取证难问题,李律师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取证:“首先是证人,就像公共汽车上的证人。如果其他的乘客包括司售人员目睹了这个情况,应当是为她来出面作证的。其次,我们还有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就是录音、录像。第三,保留好一些性骚扰的证据,比如短信,有的是电子邮件,有的是书面信件,还有悔过书、保证书之类的东西,都可以作为证据。”

  作者:邱玉兰 王业全/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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