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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撤诉申请应当依法审查(律师论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08:07 江南时报

  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但是当事人对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撤诉申请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予以准许,否则将不予准许。

  案例一: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被告张某排除妨碍一案。一审法院受理后,原告提出先予执行申请,一审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先予执行完毕后,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一审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案例二:原审原告严某某诉原审被告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严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提出申请再审,原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再审中,原审原告严某某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原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对这两个案件是否应当准许撤诉,形成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准许撤诉是正确的。原审原告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享有的撤诉权,在再审程序中同样享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规定,再审案件可以调解结案,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当准许撤诉。人民法院对撤诉申请除了审查撤诉主体、提出时间、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外,还应当审查实体上是否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是否撤回全部诉讼请求。案例一虽然原告是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但我们应当注意到,原告起诉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已裁定先予执行。此时虽然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部分没有作出裁判,但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已经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保护,这种情况下,原告的撤诉权行使将受到限制,人民法院必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作出实体判决。除非在人民法院将原告的撤诉请求告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准许撤诉。

  再审案件是因原审判决有错或者可能存在错误而进行再一次审理,再审时原判决是被中止执行而非撤销,通过再审将对原判决是否有错做出确定。从撤诉的法律效果来看,撤诉通常被视为自始末起诉或诉讼时效重新开始,一个案件已经经过原审和再审,再审期间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显然可能因当事人滥用诉权造成诉讼秩序的混乱,再审程序中原审原告不可以撤回起诉,原审原告作为再审申请人,可以撤回再审申请,作为被申请人可以就实体权利和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周伟 谢闯 江东新

  杨永华,中文和法律双学历,江苏南京众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注册主任,白下区政协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风监督员。从事律师职业十多年。办理过数百件各种类型的诉讼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近期担任过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诉讼代理人。近年来带领所内律师致力于中小型企业(公司)的法律服务,并形成该所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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