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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病复发”算工伤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08:27 正义网-检察日报

  编辑同志:

  我丈夫是一家公司的职员,今年62岁。3年前,他代表公司参加市里组织的桥牌比赛。由于有高血压病史,加之在比赛中思想高度集中,情绪紧张,诱发脑溢血。虽经医生全力治疗,命总算保住了,但落下了残疾,至今生活不能自理。我多次要求公司为我丈夫申报工伤待遇,可公司的答复均是“工作中旧病复发不能算工伤”。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 劳晓琳

  劳晓琳读者: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可分为一般工伤和准工伤两种。一般工伤是指该条例第十四条列举的情形,包括事故伤残;职业病;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事故伤害;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准工伤是指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丈夫与上述的“一般工伤”和“准工伤”均对不上号,公司没有为其申报工伤待遇是正确的。

  但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因此,你丈夫的问题可以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解决。

  本报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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