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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08:40 法制日报

  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这一草案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的权力(简称相关调查权)。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今天受国务院委托,在十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这一草案说明时认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公布施行,对加强银行业监管,规范监管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该法在监督检查权方面,只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获取相关信息,没有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是否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刘明康说,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实践证明,银行业监管机构仅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的资料和信息,不能实现有效监管。为了更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银行业监管机构还需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获取有关资料和信息。

  目前,我国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案件,相当多的属于恶意串通、内外勾结作案。刘明康说,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查,而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很难查明真相。在监管实践中,银行业监管机构调查受阻现象较为严重,影响了对违法案件的处理。2005年,银监会共收到各地银行业监管机构调查受阻的报告76件,涉及100余起案件的查处,其中,一些地方的调查受阻情况相当突出。

  与此同时,我国目前信用体系不够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控水平和治理能力还有待提高,银行业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难度较大。刘明康说,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后,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结合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措施,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

  在发现管理疏漏和金融风险可疑线索时,可以及时对客户、股东等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真实情况,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并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主动、及时、妥善地采取处置措施,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

  据介绍,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获取必要的信息和资料。美国的法律规定,货币监理署作为联邦主要的银行监管机构,有权向客户发出传票,要求银行客户提供相关资料,并进行面谈;有权对银行关联方进行调查和处罚;有权对提供中介服务的主体,如律师、评估师、会计师等进行调查和处罚。

  我国现行证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以及审计法等法律也都规定了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调查权。

  为此,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规定行使这一权力可以采取以下三项措施:一是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提供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二是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三是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伪造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为了防止相关调查权的滥用,避免采取相关调查措施的随意性,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还规定了银行业监管机构行使相关调查权的条件、程序:银行业监管机构只有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才能行使相关调查权,采取相应调查措施。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有关人员滥用相关调查权,可以按照本法的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有配合银行业监管机构行使相关调查权的义务。同时对未按规定履行配合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草案规定:阻碍银行业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北京10月2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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