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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条件有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08:40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0月27日讯 记者吴坤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今天开始在京举行。此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并有望在闭会时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条件作出了修改。

  今年8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审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不具备本法第十条规定的设立条件”,包括农民成员达不到

本法规定的占成员总数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就应解散。

  在上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这一项规定过于严格,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稳定和发展。如果个别农民成员退社,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达到法定比例,而不必要求其解散。这类具体问题可以在国务院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中作规定,法律可以不作规定。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规定从草案中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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