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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手段促城市规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08:42 天津日报

  2006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将于2006 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的实施为实施国务院批复的《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年)》必将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证。

  为了准确了解和把握修订后《条例》的内容和特点,本报记者就读者关心的一些问

题分别采访了有关负责同志,从今日开始陆续刊发专访。

  编者按

  昨天,市有关部门召开颁布实施新修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新闻发布会。会上,记者就广大市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市规划局局长任雨来。

  问:今年7月27日,国务院正式批复了《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提升了天津的城市定位,确定了天津城市的发展方向。9月7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请问,《条例》修订的意义和必要性是什么?对落实《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将会起到什么作用?

  (下转第2版)

  (上接第1版)

  答:《条例》修订后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国务院批复《总体规划》后,我市城市规划事业的又一件大事,也是我市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条例》的修订与施行,确立了我市城市规划的龙头、法定地位,为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监督和《总体规划》的“落地”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也为我市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三五八十”奋斗目标的圆满完成、“三步走”战略的顺利实施、滨海新区纳入国家发展战略以及新一轮《总体规划》和新的城市定位的批复实施等,天津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期。新的发展形势、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要求我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穿于城市规划工作的全过程;要求我们必须改革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增强城市规划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引导和统筹调控作用;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城市规划法制建设,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自觉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条例》的修订和颁布施行,是这些发展变化形势的客观需要。

  问:《条例》的施行,将对我市城市规划工作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和积极作用?

  答:《条例》明确了城市规划工作的任务、原则和管理体制等,对我市城市规划工作在管理体制与规划编制审批、规划许可管理、证后管理、监督检查、查处违法建设等各方面一定会起到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随着各级人大对规划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乡镇规划机构的建立、法定规划的制定、规划法规体系的建设和执法责任制的落实,规划调整必将进一步严肃规范;特别是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等,必将使我市城市规划工作重点倾向于发挥其宏观调控、统筹协调、超前谋划和服务保障作用。

  本报记者 张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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