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物权法草案进入六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09:19 沈阳网-沈阳晚报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邹声文张宗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7日开始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六次审议。这是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第一部进入六审的法律草案,也是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

  2002年12月,物权法草案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与其他部分一同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制定物权法的工作,将物权法草案排

在整个民法立法进程中最优先的位置,先后进行了二审、三审、四审和五审,并根据审议意见,不断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制定物权法,必然要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难度之大,操作过程之复杂,可想而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正在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六次审议。有关人士分析,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很可能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再次审议,并表决通过将物权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这样,各方关注的物权法草案才有可能在明年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审议。

  关注一:细化城乡居民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征收的前提、补偿标准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补偿不到位等问题作了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最近国家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规定,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关注二:车位车库首先满足小区居民需要

  小区的车库和车位到底归谁所有?27日正在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需要”。

  物权法草案的五次审议稿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反复研究认为,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的需要。

  据此,目前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关注三: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是否需支付费用物权法草案暂不规定

  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是否需要支付相关费用的问题,关系到广大居民切身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取消了以前草案中的有关需要支付费用的规定。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草案五次审议稿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自动续期”的规定普遍表示赞成。同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住户还要支付土地使用费,这样规定是否合适,建议进一步研究。

  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的问题,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一问题需慎重对待,目前以不作规定为宜。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研究。因此,建议删去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