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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听证哄抬了谁的呼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09:37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本报记者姚媛媛实习生黄洪连

  【金陵晚报报道】 昨天,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就《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召开立法听证会,备受瞩目的南京校园伤害立法也在昨天达到关注的高峰。然而,令记者感到非常惊讶的是,昨天参加听证会的22名听证代表中,竟然没有一个完全纯粹的家长代表!

  名单不见“学生家长”

  在之前本报开设的讨论热线中,很多读者建议,听证代表的构成要丰富,要集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还有教育界、法律界、保险界等各界人士,这样的听证结果才客观、全面;可惜,看到昨天的听证代表名单,这些市民要失望了:22名听证代表中,有8位是来自南京市中小学的校长或副校长,5位是高校教师或学者,2位是教育系统管理部门代表,其他5位是司法实践人员或者律师,另有2位保险企业的代表。其中,竟然没有一位代表以明确的“学生家长”身份进入听证名单。

  他们当中,到底谁代表家长?记者在听证会过程中仔细聆听,结果发现,只有3位代表在听证陈述时明确表示,他们同时代表“家长”,这3位代表一位是高校教师,一位是律师,一位是社科院人士。而其他代表对此只字不提。

  听证现场一片“校方声音”

  由于听证代表大部分都来自学校、教育界,听证会焦点问题很快集中向了“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该不该由省级财政统一出钱”这种问题。不少来自学校的听证代表纷纷倒出苦水,表示在校园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确有难处,不可能承担每项责任、对每个家长都赔偿。

  南京拉萨路小学校长周荣华代表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负监护责任”这一条,认为学生在校期间,家长不能把监护权转移到学校头上;南师附中江宁分校校长陈汇祥代表表示,该校多次要求家长提供学生特殊体质的情况,包括心脏病患者、夜游症患者(该校为住宿制学校)等,但是多年来没有一个家长主动告知过,因此,建议增加“若父母有意隐瞒或不配合校方管理,父母应承担相应责任”;南京市二十九中副校长张玲代表建议,在草案原文的“当事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有侮辱、殴打教职员工、学生的行为,要依法处理”一条中,增加“恐吓”二字。

  在这一片“校方立场”的声音之后,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宪法行政法教授温晋锋代表忍不住了,她发言时明确质疑:“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学生和家长是弱者,为什么不多站在他们的立场上考虑?”她提出,草案中有关于因为实习单位或者提供设施设备等经营者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学校不担责,而她认为如果学生是由学校组织去参加实习、或者其他活动的,就应该学校先担责,然后学校再跟其他单位清算责任,不该让学生自己直接去面对第三方;另外,在调查处理的条款中主体都是“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而完全看不见“监护人”的影子,她认为学生家长完全有权利加入调查处理,和学校作为共同主体。

  同样提出质疑的还有南京社会科学院社科研究所所长陈如,他疑惑:“一些听证代表是否过多考虑了执教者的利益?如果学校都怕承担责任,那么学校活动还开展吗?学校还办不办了?”他认为,草案中对学校负责的时间地点只有“教育教学活动期间”,这个定义太窄,不仅是学校内,他认为该增加一条:“少年宫、少年科技中心、少年体校等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代表构成为何一边倒?

  这22位听证代表是如何选出,为什么呈现“一边倒”?昨天,记者就此特别采访了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规处有关人士,该人士告诉记者,现在的听证代表中,很多人既是教育、法律界人士,同时也是家长。当初报名听证代表的人员中,也有不少纯粹是学生家长,但是在遴选代表时,要考虑到他们提交的文字材料是不是丰富全面,而很多家长提交的材料不合要求,审核时没有过关。

  旁听市民表示失望

  除了22位听证代表外,此次听证会还有40多位旁听代表,记者想要听听这些市民代表的意见,没想到在旁听席连问了10位市民,只找到一位是学生家长,其他要么是乡镇学校的老师,要么是教育行政机关人员。在采访旁听市民夏先生时,他告诉记者,去年,他的孙子在学校里被同学打伤,住院花费了5000多元钱,肇事的学生父母赔偿了一部分,剩下的部分到现在也没解决。他们认为学校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学校里发生同学殴打同学的恶性事件,居然没有及时制止,所以学校负有一部分责任,但是学校认为这与学校无关,校方不担责。听了听证会之后,他表示,他对昨天的听证会有点失望,因为“代表我们家长说话的人太少了”。

  听证会结束后,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表示,将收集听证代表们的意见,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作为立法参考。本报将对此继续关注。

  市民遗憾,多听听老百姓声音

  陈斌是记者在听证现场询问了10个人后唯一找到的旁听家长。他来自中华门街道,女儿正在一所高中上高二。下岗在家的他这次特地来旁听。

  “看了《条例(草案)》,听了听证代表的陈述,我感觉学校都把责任朝家长这头推了。”陈斌无奈地表示,现在的家长压力也很大。他特别担心“突发外来侵害学校免责”这一条款付诸实施。“坏人好人不一定写在脸上,如果学校的门卫不注意把一些不法分子放进校园,造成学生无辜受到伤害,门卫又承担不了责任,而学校又不负责,那怎么处理?难道白受伤吗?”

  他表示,听证会也要多听听最基层老百姓的呼声,这次听证会真正代表家长的听证陈述人几乎没有,他觉得非常遗憾。

  下关区宝塔桥街道的退休老人刘国璋告诉记者:“在看到《条例(草案)》后,我调查了一所学校、一个居委会和数位家长,得到的统一意见是条例的出台很有必要,但是对草案内容有很多不同意见。”他说,他跟许多家长聊天后得知,有家长认为《条例(草案)》没有足够地体现出对弱者的保护,比如“10种伤害情形学校免责”中的部分条文。

  “家长很担心受到外来突发的伤害怎么处理,今后学校还搞不搞户外实践活动了,出了问题怎么对待?”

  泰州靖江市新桥镇的蒋长银告诉记者,他是所在集镇中小学校园安全义务辅导员,很关心校园安全问题。前晚乘汽车到常州后再转乘火车到达南京,专程来听这场听证会。

  对于《条例(草案)》中关于伤害责任认定问题,蒋长银表示,有一些条款还是需要继续接受大家的意见才行。“二楼三楼栏杆老化了,学生相互推搡后不小心掉下了楼,这是我亲眼看到的,我觉得这样的情况学校要负主要责任。你说,如果学校的这些设施够安全,不就不出事情,也不用负责任了嘛。”他还对目前《条例(草案)》中的上下学途中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学校免责这一条款表示异议,他认为遇到这样的情况,学校起码要负担40%的责任。

  六大焦点,立法应包含幼儿园

  观点一:应该扩大到幼儿园

  听证会上,多位听证代表均认为这项条例的制定应该考虑到学龄前儿童的校园伤害问题,建议把条例适用范围扩大到“幼儿园”。

  目前的《条例(草案)》关于适用对象的第二条中表述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而南京市社会科学院社科研究所所长陈如认为,学龄前儿童也就是在各种幼儿园内就读的孩子也应该纳入此次条例的适用范围,而且幼儿园的小孩子更容易发生意外伤害。从事法律教育与实践的三江学院教师李晓红也认为,目前没有更好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幼儿园学生的安全问题,所以理所当然参照这一条例执行。

  观点二:第三人伤害学校有责

  《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三江学院教师李晓红则表示,“补充”两个字太模糊,今年5月河南发生特大幼儿园纵火案件,造成7个孩子死伤,而犯罪人只有一个,肯定不能完全赔偿,这种情况下,学校的补充赔偿责任如何认定,应该明确。

  还有听证代表对突发外来侵害学校免责提出反对,认为学校门卫看守不力有责任。对此,南京夫子庙小学校长程纲提出,经他调查,现在中小学、幼儿园的门卫,大多都是聘用下岗工人、退休职工或者民工担任,整体能力不高,不能完全承担责任,因此建议,为学校配备经过训练、有保安资质的人当门卫。

  观点三:学校要对“无过错”举证

  《条例(草案)》中列了10种情况学校免责,其中多个情况都强调了“学校行为无不当的”,对此,不少听证代表指出,学校必须在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对“无过错”进行举证,证明学校确实行为没有不当,而不能把责任一推了之。

  观点四:教学活动之外怎么算

  草案中称:“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很多代表提出,这个定义范围太窄,应该扩大到其他具体活动,如校外参观、游览、竞赛、军训等活动。

  观点五:教师个人行为学校仍有责

  草案中有一条:“因学校教职员工实施的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致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宪法行政法教授温晋锋代表认为,教师的个人行为如何界定?有些教师对学生采取猥亵、或者其他伤害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学校的补充责任应给予界定。

  观点六:学校责任险政府埋单

  《条例(草案)》中有一项条款是多方面听证代表都高度关注的,就是《条例(草案)》的第三十六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该为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各方都赞成办理校方责任保险,但是对保险费用由谁埋单提出了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表示,江苏省目前有1080万公办学校的中小学生,另有70万的非公办中小学生,按照每人3元的投保费用来算,总共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用3000多万元,省级财政可以考虑负担,但这建议需要进一步研究和上报有关部门。

  听证代表名单

  1、宋双林六合区教育局副局长

  2、詹武刚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3、张玲南京市二十九中副校长

  4、吴宇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5、周荣华南京拉萨路小学校长

  6、李晓红三江学院教师

  7、王瑶中华职业教育中心校副校长

  8、温晋锋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宪法行政法教授

  9、阎玉珍南京晓庄学院教授

  10、梅丛新法制与社会驻江苏站记者

  11、陈汇祥南师附中江宁分校校长

  12、王琼南京交通技师学院教师

  13、颜良甫扬州市邗江区教育工会副主席

  14、罗盛来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

  15、程纲夫子庙小学校长

  16、李晓霞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17、丛一冰金陵中学河西分校副校长

  18、张玉好金湖县闵桥镇司法所所长

  19、孙军南京市清水亭小学校长

  20、李旭中国人保江苏分公司责任信用保险部总经理

  21、夏根水高淳县实验小学副校长

  22、陈如南京社会科学院社科研究所所长

  (编辑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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