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为出台“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叫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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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12:00 光明网 |
魏俊兴 于10月15日正式施行的由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门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对商家零售促销行为作出了严格规定,如商铺乱挂清仓甩卖牌子将受到最高罚款3万的处罚,叫停商家“解释权”等等(北京娱乐信报)。 不知别人有何感受,反正过去笔者每遇商家“全场打折”、“天天清仓”等促销手 段,不是犹如雾里看花不知所措,就是心里总有一种“谁能告诉我,是真还是假”的期盼。即使买了东西,潜意识中也觉不放心。也就是说,花了钱心里不踏实。至于究竟挨宰与否,我等消费者当然无从知晓,只不过是一种心理感受而已。然个中所折射出的却是对商家的极度不信任。对于商家在发放的兑奖券上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或商场开具的售后服务承诺标明“本公司保留更改和最终解释权”字样等,明知是“不平等条款”,消费者除了无奈或遇事后被动接受外,毫无它法。老百姓中流传的“从南方到北方,买家没有卖家精”俗语,除了消费者有对商品性能、价格等实际情况不甚了解之因素外,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商家比消费者高明,则是“信息不对称”,买家总也算计不过卖家罢了。换言之,“买家没有卖家精”,也可说是在商品信息不对称且相差悬殊的情况下,出现的奇怪现象。 现在好了,国家有关部门在总结消费市场出现的问题后,制定出台《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对零售商如何开展促销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废除了商家的“解释权”,终结了“打折或特价促销商品‘不退不换’”等不合理做法,给予消费者“遇不规范促销可随时举报”的权力等等。这一《办法》的施行,在以行政法规规范商家行为,指导并促使零售消费市场逐步走上制度化、正规化、法制化轨道的同时,也是从根本上和源头上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作为消费者,我们期待有关部门能尽快且坚持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