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那边 物权法草案审议正酣这边 开发商车位卖得正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9日02:01 现代快报

  《物权法》草案在北京“六审”之后,在车位的归属问题上加设了一条“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但是车位归属依然存在众多分歧意见。在昨天南京的89套退房摇号中,也赫然出现了6个地下车位的名单,尽管这次退房中没有一人认购,但关于车位产权归属的认定依旧迷雾重重。

  【政策动向】

  车位首先

  满足小区业主

  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六次审议《物权法》草案。在五审稿中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六审后修改为:“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现实疑问】

  退房中怎么会出现车位?

  “不是车位产权没有明晰吗?商品房退房中怎么出现了可以买卖的地下车位?”一名市民说,他在退房名录中看到了清江花苑、金信花园等小区共有6个地下车位拿出来销售。就此,记者联系了退房名单中某小区一处地下车位的销售员,她说,他们的车位是按照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了产权的,这个车位的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左右,价格近11万元,是开发商的自管产,产权很明晰,但是必须小区业主自己买才可以。

  南京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人士表示,2004年12月15日,南京市房产局、建委、规划局、物价局、国土局五部门联合制订了《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其中规定:“相当于标准配件总量15%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以及全部露天机动车停车位为业主共用停车位,其余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销售的业主专用停车位。规划部门核定停车位分配比例的,从其核定。”

  业内人士认为,按照南京这一规定,将露天的机动车停车位划为业主共用,据此测算,一个小区的停车位大约有50%左右的车位(主要是指地下车库)是属于开发商所有,是可以进行买卖的。现在《物权法》也是正在审议当中,没有正式执行,因此南京的这个规定也只是权宜之计。

  怎能将车库判给开发商?

  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罗利军认为,现在导致地下车位、车库争议的原因主要有两种说法。一种是“面积分摊说”,认为开发商在计算房屋公摊面积时,地下车库已经计算在内,商品房卖了以后,车库是“二次销售”;另一种是“成本分摊说”,认为开发商在申报商品房销售价格时,已经将地下车库建设成本分摊到房价中去,再次销售构成“一物二卖”。

  罗利军认为,这两种说法都有道理。但是,现在主要的是业主怎么去认定这个面积或成本是否计入了公摊面积、房价成本?去调查取证很难。而《物权法》草案“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这样的规定,也很容易导致开发商在卖房子时,纷纷先在合同中提前约定地下车库属开发商所有,等于将地下车库直接判给了开发商,这肯定是不合理的。

  【专家观点】

  车库归属

  需要操作细则

  江宁某小区的一名业主表示,他在买房子时,开发商的合同中的公摊面积没有包括地下车库的公摊,可在合同中也没有明确约定地下车库的归属,按照《物权法》草案的规定,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可是,按照南京的规定,15%以外的室内停车位又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销售的业主专用停车位,这究竟怎么理解?

  “确实如此,南京的这个规定只是提出了地下车库产权的登记问题,而最为关键的是小区地下车位车库产权依然没有明晰。”罗利军说,现在“六审”之后的《物权法》草案规定“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和“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这两个规定太笼统了,没有可操作性。

  他说,《物权法》一定要有个“怎么约定”的细则,以此来约束开发商的行为。究竟什么样的地下车库不能约定、什么样的地下车库能够约定,约定给谁,一定要有个说法。这就需要立法部门的介入,制定一个地下车库产权如何归属的细则,而不能靠开发商“自说自话”。快报记者 尹晓波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