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爆竹上车最高可罚千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9日02:12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
早报讯 昨天,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与现行法规相比,修改后的法规对违规燃放、制作、销售烟花爆竹的罚则做了较大的调整,法规的修改未涉及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限放的区域。 违规放爆竹罚款额降低 现行的《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中表述:“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由公安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处以四千元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燃放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公安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修正案(草案)”中,降低了对违规燃放者的处罚额度,新规定为:“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造爆竹罚款额提高 不过,“修正案(草案)”大大提高了对违反规定制作烟花爆竹者的处罚力度,由现行规定的没收其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和最高万元罚款,提高到“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规定,“对违反本规定批发、零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对批发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带爆竹上车最高罚千元 “修正案(草案)”中,还对运输和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做出了详细的处罚规定。“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烟花爆竹,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没收所运输的烟花爆竹及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拉炮摔炮被“叫停” “修正案(草案)”中还规定,禁止销售、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新闻背景 现行的《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自2004年1月6日公布实施,并规定公安部门作为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理》,该条例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界定,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方面的安全作了明确的规定。由于我市的规定与国务院“条例”的有关条款内容不相符,市政府各部门在履行职责、依法实施许可和安全监管职责等方面不明确,因此对现行“规定”进行修正。修改后的《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中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修改后的《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闵 妤/文 司海英/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