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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城市规划依法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9日04:57 天津日报

  昨天,记者采访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新修订即将实施的《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背景情况进行了采访。

  问:请您从立法机关角度,谈谈即将施行的《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的背景情况?

  答: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一直非常关注城市规划及有关立法工作。1991年12月21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自1992年 4月1日起施行。自1991年至今的15年,既是我市加快发展、打牢基础的关键时期,也是发展形势、发展理念与内外部环境等发生较大变化的15年,城市规划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规划重点和内容等都发生了变化。这是1991年《条例》制定时所无法预知的。

  此次《条例》修订工作始于2004年。当时只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实施的要求,对不符合许可法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修订,但因在有些方面存在较大分歧,使《条例》修订工作进展缓慢。去年10月,我市城市规划体制发生变化之后,考虑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迫切需要,我们加快了《条例》修订工作,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下大力量用了不到一年的时间就完成了《条例》的修订工作。

  问:《条例》对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作了哪些规定?

  答: 这次修订《条例》的一个重点是强化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一是规定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是城市规划的制定者和实施者,是城市规划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讲,市政府负责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区、县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二是确立了市规划委员会在城市规划中的法律地位。通过市规划委员会专家学者的科学论证加强对重要的城市规划事项的审议监督,为市政府决策城市建设和发展提供重要依据。三是严肃了规划层级关系和规划调整的程序。规定了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以上一级城市规划为依据;上一级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对下一级城市规划进行调整的,下一级城市规划应当作出相应调整;城市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审批程序办理。四是加大了对违法、违反城市规划的查处力度,增加了对违法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处罚内容等。

  问:《条例》如何体现人大对城市规划工作的监督作用?

  答:为了加强各级人大对城市规划工作的监督,促进城市规划的依法实施,今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我市城市规划制定与实施情况的报告。在《条例》中明确了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编制、实施城市规划情况的监督,规定了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

  问:《条例》对编制城市规划的民主化、公开化是否作了规定?

  答:为了进一步促进城市规划的公开、公正,根据有关法律和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的要求,《条例》将引入公众参与制度,从三个方面对城市规划的民主化、公开化作了规定:一是,编制或者调整各种城市规划,应当采用公示、征询或者展示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认真研究公众意见;二是,编制重要区域或者重大项目的城市规划,应当采取招标或者征集的方式确定;三是,市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市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规划经批准后,由审批机关公布。本报记者张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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