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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群租”的权利需要法律另行赋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9日06:00 光明网
王琳(海南学者)

  在我国的大中城市,特别是以北京、上海、广州等大都市为代表的高房价城市,出现了越来越严重的“群租现象”(即多人合租一套住房),针对“群租”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后果,上海市人大目前正在考虑运用立法的手段来治理愈演愈烈的“群租”问题。

  与公权力高调或低调介入“拼车”或“拼房”相映照,一些专家也不失时机地从法

律的层面提出善良的建议,即对于这些民间自发形成的“现象”,“法律应赋予其合法地位”,以便“规范管理”。(见《中国青年报》10月22日)一些专家对权力的过度宽容和对权利的过于警惕,并形成一股思潮,值得我们深思和关注。为什么“拼房”需要法律赋予其“合法地位”,难道“拼房”是一项“非法”行为吗?难道对于公民权利来说,法无禁止不正是“可为”的吗?需要赋予“合法地位”的,恰恰是公权力本身,在“法无授权”之下,公权力是理应谨守自己的权力边界的。

  为什么会出现“拼房”?

  因为房价的高昂,使房客不堪承受。“拼房”是何性质?

  民间自发的自助互利行为。

  “拼房”真的带来了愈演愈烈的“群租”问题吗?所谓的“扰民”说,“侵犯相邻业主权益的问题”说,“消防隐患”说等,即便取缔“拼房”而代之以全部单租,问题一样存在,只是比率不同,程度有别而已。

  更何况,“拼房”依然是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之内发生的,也一样受现行法律约束。

  现行法律能够调整“单租”的扰民问题,也一样可以调整“拼房”的扰民;若存在现行法律调整不了“拼房”问题,也必然存在法律调整不了的“单租”的。被称为“维权女王”的李文女士就曾以邻居养狼狗骚扰、邻居的公鸡啼鸣、小区内常见内衣外晾、小区草坪上有人种菜等理由诉至司法,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如果相邻业主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大可到法院寻个说法,在现有的救济手段,何须劳驾权力机关以立法手段将洗澡水连同孩子一并倒掉呢?

  如果“扰民”、“侵犯相邻权”也可作为取缔的理由,不仅“群租”,“单租”也理应被取缔。公权力应恪尽职守把好法律的门,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界入也仅仅限于把好这道门。于“法治国家”的建议进程中,作为公众,不但要警惕权力对权利的侵蚀,还应警惕学者动辄以“合法化”的名义为公权力人为制造恣意介入私权利的“理论基础”。相对于权力亟待规制而言,权利更需要的是尊重,而不是恩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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