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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物权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9日06:4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日前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6次审议。这次审议对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是否需支付费用、小区的车库和车位到底归谁所有等问题进一步做出了新的修改,使一些事关民生国本的问题更加细化,与此同时,本次审议还将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纳入第一章“基本原则”使之更加集中鲜明;在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方面增加了新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征收补偿规定;等等。

  物权法草案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从2002年12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以来,先后进行了二审、三审、四审、五审和六审,不断进行修改、完善。这是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第一部进入六审的法律草案,也是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如此审慎的多次审议,充分体现了最高立法机构对这部关系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律的重视;同时,这也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客观需要。

  物权法要在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出积极的促进作用,其中的规定一定要到位,要细致。就目前而言,很多人对物权法还存在不少认识上的误区,有必要澄清。首先是物权法的性质。法有公法和私法之分,物权法属于私法。私法(民法)是规定经济生活(财产关系)和家庭生活(亲属)的法律规则;公法(宪法、行政法等)则是规定政治生活和国家公权力行使的法律规则。私法分为财产法(规定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则)和身份法(规定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则);物权法属于财产法,是规定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这些有形财产包括动产(汽车、家用电器、手机、珠宝、现金)和不动产(土地、建筑物)。在世界各国,不动产是物权的核心,土地又是不动产的核心,是重要的生产要素。本次审议中,我们看到的重大修改中,有多项和土地有关。比如,城市中的“住宅土地使用权期满续期是否需支付费用”、小区车位车库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农村的土地征收问题等等。所谓有恒产者才有恒心,主要是指的对不动产的恒心。其次,物权法的作用。我们更习惯于说它是一部“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这固然没有错,但从法律的角度看,真正起保护作用的是应该刑法和侵权法。物权法的作用则在于界定清楚财产的归属关系,是属于公的,还是属于私的,是甲所有,还是乙所有,从而在发生权利冲突和纷争时便于法院依法裁判、消弭纷争,制裁违法行为人。

  毋庸讳言,作为一个刚刚起步迈向法治的国家,要想制订一部真正完善的物权法,还面临很多需要攻克的法律难题。比如,在现有的城乡架构下,立足于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如何逐渐融入统一的市场规则,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按照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是在统一的市场平台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的,都要遵守统一的市场“游戏规则”。而对于农民而言,虽然国家一再加大保护耕地的力度,但由于单纯种植业的收益较少,他们显然感到自己在与城市居民竞争中处于劣势,这与法律对于集体土地的赋权较少有关,也与在长期的城乡二元体制下形成的外围制度欠缺有关。而本次审议删去了曾写入草案的意在缓解农民贷款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规定。

  类似问题还有很多,它们或是由于外围配套制度欠缺而不能一步到位(比如不动产登记政出多门);或是由于与当下的国情不相适应需要时间进一步探索和修订。无论如何,尽快制订出台一部适合当前国情的物权法已经成为全体国民的共同愿望,它无论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着重大的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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