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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转让如何缴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9日07:29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墨渊记者张希) 近日,市民孙先生将2002年购买的一套52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以当年的买价转让给了自己的侄女。有人告诉他,这个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税务部门要重新核定转让收入,再补交20%的个税,孙先生听了很担心。转让经济适用房究竟怎么缴纳个税呢?

  税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

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记者了解到,孙先生只要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有充分证据证明确实是以原购房价转让给侄女,税务机关会认可这笔交易,不会重新核定转让收入。孙先生在这笔交易中,如果没有净收入就不用缴纳个税。净收入的计算方法是,成交额减去业主在购买和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其中,经济适用房装修费用扣除上限是房屋原值的15%。

  另据介绍,目前南京市各类房产原值的确定标准分别是:商品房是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自建住房是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缴纳的相关税费;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按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是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对于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的规定更细,属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属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属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缴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属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编辑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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